保护留守儿童 广西新法12月实施

9月21日,一位老人陪小孩在南宁市新竹社区服务场所练球。(邹财麟摄)

南宁市新竹社区开设「5点半课堂」,社区居民的孩子下午放学后,可到此自习。(邹财麟摄)

9月21日,《广西壮族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经广西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2月1日起实施。实施办法规定,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禁止让未满8周岁或者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另外,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寒假、暑假期间,为本单位职工12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集中照管服务。

儿童独居独处等造成伤亡的意外事件时有发生。对此,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原规定,禁止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独处。在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考虑到农村地区的留守儿童更多是在户外活动,禁止独处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完善后的实施办法规定: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让未满8周岁或者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

未满12岁不能独留车内

据统计,广西5580万人口中,未成年人有1380万,约占总人口的25%。目前,广西尤其是南宁市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大,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现象时有发生,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共用单车兴起后,也出现未成年人骑共用单车上路而发生交通意外的情况。

实施办法规定,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安全座椅;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或将其单独留在车内;未满12周岁的,不得骑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

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游泳、乘坐游乐设施、缆车、手扶梯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应当有成年人陪同。

父母外出工作应常联系

广西是农村劳务输出的主要省区,留守儿童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实施办法规定,父母应当在外出前将务工地点、居住位址和联系电话等资讯,告知留守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并经常保持联系。父母外出务工后,应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为了让孩子顺利度过寒暑假的「真空期」,条例规定,鼓励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照管服务;有条件的单位在寒假、暑假期间为本单位职工12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集中照管服务。

据了解,目前南宁已有单位展开该项服务。今年暑假期间,为了让青年干警专心投入广西法院展开的「百日清案」专项工作,南宁市江南区法院举办暑期托管班,聘请两名教师,在上班时间、加班时间对干警的未成年子女集中托管,安排书法、绘画、捏泥人等学习内容,解决了干警的后顾之忧。

「社区、单位能提供照管服务当然很好,但要有足够的财力才行。」在某区直机关上班的朱女士认为,实施办法是宣导性规定而非强制,可操作性不强,因为「开办托管机构,涉及人员、场地、服务、专业、收费等问题,社区和单位的财政支出和责任变大了,没这么简单」。

社区开设5点半课堂

目前,南宁市新竹社区开设有「5点半课堂」,社区的孩子放学后,可到这里写作业,有志工辅导。暑假里,社区还针对孩子开设免费的兴趣学习班。

该社区党委书记覃毓宁介绍:「这些暑期班和社区课堂不是完全的托管性质,托管的责任太重大,暑期班我们就和家长签协议,要求孩子的安全自理。」覃毓宁认为,如果要提供照管服务,不存在场地问题,但是看管孩子还得考虑多方因素,「没有这么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