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储值、打赏类案件 占未成年网路纠纷75%

北京互联网法院26日发布未成年人网路司法保护情况报告,内容指出,储值、打赏类占未成年人网路纠纷75%。(中新社)

北京互联网法院26日发布未成年人网路司法保护情况报告,内容指出,储值、打赏类占未成年人网路纠纷75%。

上述报告显示,自2018年9月成立以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未成年人网路纠纷76件。从纠纷类型来看,包括网路服务合约纠纷60件,占比79.0%;网路侵权纠纷8件,占比10.5%,资讯网路买卖合约纠纷8件,占比10.5%,纠纷类型集中度较高。

从涉案当事人来看,未成年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数量为67件,未成年人为被告的案件数量为9件。从年龄分布看,当事人为8岁以下的案件有3件,占比4.0%,年龄最小的受侵害者仅为5岁;8至16岁的有66件,占比86.8%;16岁以上的为7件,占比9.2%。

至于纠纷内容方面,主要集中于储值打赏、网路购物、人格权侵权等类纠纷。其中,游戏储值案件20件,直播打赏案件22件,其他储值类案件15件,储值打赏类案件占比达到75%。

报告指出,在储值打赏类案件中,原告多主张未成年人储值行为不发生效力并要求返还储值款。在网路购物案件中,未成年人原告多主张销售方存在违约、欺诈等情形而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在人格权纠纷案件中,多为未成年人在社交媒体中的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他人侵权,也有未成年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其他人格权被侵害引发的纠纷。

报告还指出,涉未成年人案件涉案金额从1000余元至6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不等,金额最高的案件为某游戏储值案件,涉案金额高达61万元。总体看,游戏储值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84647元,直播打赏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69712元,网路购物类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34758元。人格权案件中,当事人诉讼请求多为赔礼道歉及精神性赔偿请求。

另一方面,未成年人作为被告的案件中,多为涉网路欺凌、网路暴力等侵害人格权的案件,主要发生在社交平台,起因多为校园纠纷、日常琐事纠纷、听信网路谣言等。

报告指出,从受理案件情况来看,纠纷主要集中于消费娱乐、社交等领域,网路新型娱乐方式对未成年人影响明显。涉案平台包括短视频直播平台、游戏平台、网购平台、社交平台,案件数分别为26件、10件、15件、8件,占涉未成年人案件总数的77.6%。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表示,未成年人用网行为受监管不足,网路沉迷问题较为突出。案件反映出,在网路娱乐消费领域,特别是网路游戏、网路直播领域,未成年人易出现沉迷。涉未成年人网路储值、打赏案件中,未成年人多从简单接触网路游戏、网路直播开始,进而透过充值、打赏获得了更好的娱乐体验,后发展为大额充值打赏,个别未成年人甚至为其游戏帐号购买了「外挂」服务。

此外,案件中绝大多数未成年人存在逃避家庭监管、规避平台认证措施的情形。例如,有的未成年人以网课学习、正常娱乐为由欺骗家长获得电子设备,有的未成年人甚至在家长休息时间偷用家长的设备进行娱乐消费。为了规避平台的防沉迷措施和消费限制,未成年人往往使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的帐号注册登录,有的为防止事后被发现,还会在消费后删除验证简讯、提示资讯。有的还透过网路购物平台购买成年人帐号,购买代充值服务。未成年人绕过监管及认证措施,导致其使用网路娱乐消费时间远超过国家规定未成年人合理用网时间,引发网路沉迷。

报告建议,智能终端设备的制造者、销售者,网路服务提供者应积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路技术、产品、服务。应积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上网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路技术、产品、服务。网路服务提供者在遵守个人资讯保护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优化身份核验机制,预防未成年人网路沉迷;对于危害和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路资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和网路欺凌等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采取更行之有效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