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 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美服务

北京拟规定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美服务。(澎湃新闻)

《北京日报》用户端报导,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美」服务;网路产品和服务应有「防沉迷」功能;学校应当防控校园欺凌。24日上午召开的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读。修订草案相关条款回应了社会关注度极高的校园欺凌、网路沉迷、未成年人医美等热点问题。

修订草案相关条款包括:鼓励学校寒暑假向非本校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体育设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剧本杀、密室逃脱不得在「上学日」对未成年人开放;网路产品及服务应有「防沉迷」功能;「防控校园欺凌」写入修订草案;依托12345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政府部门将制定「家庭监护指引」提供教育指导等。

其中,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部分,「未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修订草案对未成年人进行医美提出了新要求。违者将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人民币,下同,约合新台币4.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还有纹身服务。修订草案提出,违者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网路产品及服务应有防沉迷功能部分,修订草案提出,网路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防沉迷制度,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产品和服务设置相应的管理功能,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为了保护孩子的隐私,还应建立未成年人个人资讯保护制度,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私密资讯等个人资讯。

「防控校园欺凌」部分,草案特别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维护未成年学生、幼儿在校及在园的合法权益。例如,学校、幼儿园应当防控校园欺凌;预防、干预和矫治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预防和处理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等。

此外,公安机关可以透过入校及入园指导、警察巡逻等方式,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依法维护校园周边安全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