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下重手 推動台灣加入國際組織也「犯罪」

北京今天公布一项惩治「台独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意见,其中规定,透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对外进行官方往来,以及在新闻传媒「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行为,都属分裂国家罪。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下午在国台办举行联合记者会,公布「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这项意见分为四部分22条,其中第二部分「准确认定犯罪」方面明订,「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组织、策划、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国刑法第103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

这些「分裂国家」行为包括:发起、建立「台独」分裂组织,策划、制定「台独」分裂行动纲领、计划、方案,指挥「台独」分裂组织成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以及透过制定、修改、解释、废止台湾地区有关规定或者「公民投票」等方式,图谋改变台湾是中国一部分法律地位的行为。

此外,「透过推动台湾加入仅限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或者对外进行官方往来、军事联系等方式,图谋在国际社会制造『两个中国』、『一中一台』、『台湾独立』」的作法也触及「分裂国家」。

另外还包括「利用职权在教育、文化、历史、新闻传媒等领域大肆歪曲、篡改台湾是中国一部分的事实,或者打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国家统一的政党、团体、人员」的行为。

至于「其他图谋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都触及这项意见的分裂国家罪。

这项意见并称,在「台独分裂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首要分子』」。

这项意见说,有上述行为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判处死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至于「以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为目的,实施「宣扬台独分裂主张」以及其他煽动将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行为,依中国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定罪处罚,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经定罪为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罪的行为,可并处没收财产。

这项意见还提及,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与会官员指出,为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切实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根据「反分裂国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这项「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