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2高中生帶水雷鞭炮到校點燃 依社維法各罰千元

台北南港区1名高中生携带水雷鞭炮至学校,另1名同学加以点燃,均被送办;士院认为水雷有危害安全之虞,2人年龄为14岁以上、未满18岁得减轻处罚,依违反社维法裁罚2人各1000元。

士林地方法院裁定指出,1名高中生去年11月29日携带3个水雷至学校把玩,另一名同学于置物柜点燃水雷,并拍摄点燃发射的影片上传网路,而被警方送办。

警方认为,携带水雷的学生,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的器械,另一名点燃水雷的学生行为,则有危害他人身体或财物之虞,均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移送士林地方法院审理。

法官审理后认为,2名学生的行为均构成社维法处罚要件,可处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锾,审酌2名学生行为时为14岁以上、未满18岁之人,得依社维法规定减轻处罚,裁处罚锾各1000元,均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