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滥核密件 蓝委提案3年解密

国民党立委纷纷提出《国家机密保护法》修正草案,希望将一般公务机密文书法制化,避免政府滥用行政规则延长解密时程。图为今年国发会档案管理局人员整理政治档案相关历史文件。(本报资料照片)

过去疫苗采购合约、镜电视申设过程等列为机密引发争议,国民党立委徐巧芯日前揭露外交部送交立法院密级文件内容,遭外交部告发泄密罪等。为避免一般公务机密被滥核作国家机密,国民党立委徐巧芯与罗廷玮提出《国家机密保护法》修正草案,规定保密期限不得逾3年,而国民党立委罗智强则提案为不得逾5年,希望将一般公务机密法制化,避免行政单位滥用行政规则延长解密时程。

国家机密分为绝对机密、极机密、机密,保密期限分别为不得逾30年、20年、10年。一般公务机密文书仅有「密」等级,现行各公务机关均得依相关法令,自行核定机密,且无保密年限的限制规定,解密与否均由机关自行决定。

为使一般公务机密法制化,徐巧芯和罗廷玮提出国密法第11条修正草案,增列「非依本法核定之机密,除依法律或法律具体明确授权之法规命令外,保密期限不得逾3年」;罗智强则提案保密期不得超过5年。

罗智强表示,一般公务机密文书的法源仅为行政规则,保密期限却能列到与「绝对机密」的国家机密相同,达30年之久;不只如此,若属重新核定者,其前后保密期限竟能超过30年,显然企图以行政规则规避国密法保密期限及延长时应经立院同意的规定。

罗智强指出,提案增订保密期限规定,以法律层级明定一般公务机密的定义,除有法律理由外,保密期不得超过5年,目前法案已经立法院会一读通过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

徐巧芯指出,以近期发生的驻美代表俞大㵢事件为例,外交部都列为密等,更不让大家问,知道的人也不能说,这有道理吗?因此提案修法,不让行政滥权侵害人民基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