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榔西施留8年「沾精液卫生纸」3度告已婚男客 二审结局曝光

槟榔西施留8年「沾精液卫生纸」3度告已婚男客 ,二审结局曝光。(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彰化一名槟榔摊老板娘因搬家在整理家中,发现用塑胶袋装着的精液卫生纸,回想起7、8年前遭人性侵,而当时男客趁着她喝醉断片后,载她去汽车旅馆性侵得逞,她也趁着对方去盥洗时,将精液用卫生纸擦拭并保留起来,并且向对方提告;一审法官调查,女子案发前后期间,多次对男客借健保卡领药,双方也于2年内连系逾300次判男方无罪。检方不服上诉,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审理后仍判男方无罪,仍可上诉。

据判决书记载,一名男子于103年至104年间,因时常光顾1间槟榔摊,且为了要和对方有接近的机会,便开车载着老板娘至黄昏市场喝酒,不料,男子趁老板娘酩酊大醉,意识不清之际,将老板娘载至汽车旅馆性侵得逞,不料,老板娘醒来后,发现下体疼痛,借着男子在盥洗时,用卫生纸将精液擦拭并且留存,直到111年8月上旬对男子提告。

对此,男子则辩称,双方是两情相悦,且当时槟榔摊老板娘是清醒的状态,而男子的辩护律师也指出,女子(槟榔摊老板娘)自102年6月开始就委托男子到诊所领取焦虑症药物,一直到107年7月前,女子每个月都向男子借健保卡到该诊所拿药。

男子辩护律师也说,当时双方的通联次数,在短短2年间高达逾300次,因此,若男子对女子有性侵犯行,双方不可能频繁联络,且男子不可能继续出借健保卡让女子领药;另外,女子能拿出8年前未经保存的男子精液,且仅验出男子DNA,也未验出女子DNA,实在有违常情。

彰化地院法官审理时,女子向男子借健保卡拿药、联络拿取健保卡,以及买卖槟榔摊贩售商品等事,期间跨越男子的犯行时间,且女子于104年初、年中也曾对男子提告2次妨害性自主,皆遭检察官不起诉处分。对于女子是否在黄昏市场喝到不省人事,或在汽车旅馆因酒醉遭乘机性交,均无证据以证明,一审法官判男子无罪。

但检方上诉,指控若非性侵害,女方为何保存卫生纸达8年之久?但二审法官仍质疑,女方事后还向男方借健保卡并频繁联系,甚至横跨女方指控另2次性侵害的时间,与常情有违,维持无罪判决,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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