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批准书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取消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通知》强调,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优化完善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公开公布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资源配置情况。同时,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或者儿科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

此外,要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计分制度,完善以执业准入注册、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基础的医疗卫生行业信用记录数据库。建立医疗卫生行业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和预警。(首席记者姚常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