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仅是精子的提供者 另结新欢还生子女!人妻怒离荷兰籍夫
不满仅是精子的提供者,还另结新欢生了子女,人妻怒离荷兰籍夫获准。(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女子小萱在香港认识荷兰籍男子阿国(均化名),双方在2016年3月在台湾登记结婚,小萱考量阿国无法经常来台,便前往妇产科诊所进行人工受孕的取精程序,婚后一周阿国就离开台湾,小萱则照预定计划进行人工受孕并生下长男,不料,阿国迟迟都没再来台,还表明已经有了新欢,小萱愤而诉请离婚。
法院审理,小萱指控,当年阿国来台办理结婚相关事宜,1周后就离该台湾,却迟迟不愿意再度来台,更对她表明已另结新欢,还有生了其他子女,无意维系此段婚姻。
小萱难过地表示,她不知道阿国在荷兰的确实住所,一直以来都只能够过网路联系,长男也在阿国的协助下取得荷兰护照,双方多年来未共同生活,实在难以继续经营婚姻关系,因而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之规定诉请离婚,并且请求未成年长男的权利义务之行使及负担由她任之。
法官考量,阿国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是陈述。小萱主张双方婚后仅共同生活约一周,阿国先前往妇产科诊所留下精子,以利小萱进行人工受孕,接着小萱怀孕生下长男。而阿国自2016年3月该次入境并出境台湾后,自此便再无入境纪录,足认小萱主张多年来没有共同生活之事实堪信为真。
法官检视此双方讯息对话截图等资料,足认双方婚后未同住生活,阿国也没有探视长男的举动,小萱不知阿国确实住处,彼此欠缺借由相互照顾扶持,培养诚挚信赖与相爱之感情,且小萱表明无意维持婚姻关系,双方婚姻显然已有难以维持的重大事由。
法官日前依法宣判,小萱依民法第1052条第2项前段规定诉请离婚,洵属有据,应予准许。而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经检视社工人员访视报告显示,由小萱单独任之,较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