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财部挺太阳光电设施 50案估装置容量421.34MW

财政部国产署经管国有非公用土地,在无保育及公用前提,配合国家推动绿能产业政策,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考量施政需要、业务推动以及公共利益认定提供使用对象,或经该等主管机关核准许可开发、筹设或设置者,得依国有财产法第13条及国有非公用财产委托经营实施要点规定,由国产署所属各分署将国有土地委托经营予前述对象供设置太阳光电设施,并办理履约管理相关事宜。截至113年11月底,已提供设置太阳光电设施共50案,面积约429.35公顷,预估装置容量421.34MW,其中26案完成商转,装置容量为307.41MW。

国产署表示,受托人于签(换)订委托经营契约「前」,应检附经政府机关立案之检测机构检测土壤污染报告及缴纳履约保证金,经各分署检视该土污报告检测值不超过「污染土地关系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认定准则」规定之管制标准,始办理签约。委托经营期间,受托人对其经营之国有土地应负管理及维护责任,各分署均每年定期派员检查其使用情形。另国产署自111年起委托内政部国土测绘中心办理国有非公用土地无人机系统(UAS)航拍,将纳入监测受托经营太阳光电国有土地,如有发现异样即洽相关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定协处,以达管控国有土地合法使用。

国产署进一步表示,委托经营期限届满、终止或收回部分委托经营土地之次日起1个月内(即契约到期或终止「后」),原受托人亦应检附土污报告送各分署,以检视国有土地无遭受污染。国产署基于国有土地管理机关立场,配合国家政策提供国有土地设置太阳能光电设施使用,均兼顾国产权益切实要求受托人使用国有土地不得有污染情事,并将监控其使用国有土地应尽善良管理人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