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本土地等多级市场体系 探索建立数据要素的三级市场
自动化驾驶、个性化资讯推荐……未来将会是一个“算法无处不在”的社会。我们在享受便利的同时,该如何避免算法侵权?
2024年全国两会,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创始院长连玉明提交了一份提案,尝试为防范算法风险建言献策。他建议强化司法救济,将算法侵权领域纳入公益诉讼法定范畴,未来还应着重将个人在算法应用中的救济权利制度化和规范化。
连玉明还有一份提案聚焦数据要素市场。他建议,在建立“三权分置”数据产权制度基础上,加快探索数据要素“三级市场”,推动数据资产向数据资本跃升。与此同时,他认为既要“数尽其用”,更要保护数权,建议加大立法的理论研究,适时启动《数权法》立法。近日,南都记者专访了连玉明。
谈AI安全与发展
“算法治理是实现AI‘向善’的重要一环”
南都:生成式AI火爆的同时,也让全球警惕AI风险的担忧加剧。如何应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目前是否已经形成了一些相关的共识?
连玉明:据我了解,全球范围内至少有60多个国家制定和实施了相关治理政策,我国也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等政策文件,并提出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在全球范围内,人工智能领域的规则秩序正处于形成阶段,伦理治理发展趋势逐渐同步。
作为人工智能治理的核心环节,算法治理是实现AI“向善”的重要一环。面对层出不穷的算法侵权问题,我国建立包括算法治理在内的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刻不容缓。
南都:今年你有一份提案正是与算法治理有关,现阶段强调算法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是什么?
连玉明:2019年4月,《自然》杂志上刊登了一篇研究性综述,其中指出未来将是一个“算法无所不在”的社会,自动化的新闻推荐、算法辅助法官判案、无人驾驶汽车等,都将无缝接入我们的生活。现在,这个“未来”已到,算法为人类社会生活带来了诸多福音,但同时,诸如侵犯隐私、名誉损害、身体伤害、群体歧视、区隔控制以及信息操纵等算法侵权危害现象日渐突出。当前,算法风险防范与算法侵权治理已从学界走向国家治理层面,成为重要的社会议题之一。
谈算法治理
“将算法侵权领域纳入公益诉讼法定范畴”
南都:当前算法治理面临哪些难题?
连玉明:主要在三方面。一是立法严重滞后。我国虽已发布相关文件,但整体立法进程仍显缓慢,还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监管体系不健全。我国尚未设立类似于国家算法安全委员会的专门性算法审查和监管机构,现有算法应用监管制度还不完善,急需加快制定算法应用规则和标准规范,建立算法问责制,强化算法侵权司法救济,加强算法伦理建设,提升算法公平性。三是维权难度大。由于算法黑箱或技术不透明性,与传统的侵害行为相比,算法侵权的因果进程更加冗长、复杂、不透明,导致不仅难以对算法的决策机制作出人们可理解的解释,甚至将侵害结果追溯到具体行为主体都变得非常困难。
南都:面对这样的困境,该如何破解?
连玉明:我的提案主要围绕算法侵权后,司法救济中的公益诉讼制度建设提出相关建议。一是将算法侵权领域纳入公益诉讼法定范畴,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尽快出台针对算法侵权的司法解释和专题指导案例。二是加快构建以人民检察院为主导、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参与的算法侵权公益诉讼多元主体模式,推动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由于算法侵权案件特有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调动全社会、各领域、多层次的专门组织和专业人士,构建公益诉讼支持系统,降低法律成本。三是加强算法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的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扩大社会公众对算法侵权公益诉讼制度的知晓度和参与度,让公众充分了解算法侵权公益诉讼对保护群体利益、守护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谈数权立法
“既要‘数尽其用’,更要保护数权”
南都:2024年1月1日,数据被视为一种资产进入财务报表。数据入表是数据资产化的第一步。你认为,接下来要让数据充分发挥价值,还需要考虑哪些关键问题?
连玉明:数据的产权、定价、流通、分配等制度构建十分复杂,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无人区”。我国推动实施“数据资源入表”,可以说是在构建数据要素市场中迈出了关键一步。但“数据资源入表”是在没有突破传统的会计准则、价值分配与计量方法框架下进行的,还需进一步破解数据产权界定不清晰、数据定价体系不完善、数据资产登记制度不健全、数据交易平台定位不准确等问题。
要推动“数据资源入表”走向“数据资产入表”,就必须建立数据资产核算和入表的全链条管理体系,从数据产权界定制度、资产登记制度、资产评估制度、交易定价制度、资产入表制度等入手,构建一个全流程的完整闭环,才能使数据资产的商品化、市场化、要素化真正见到成效。
南都:为推动数据资产向数据资本跃升,你提出在“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基础上,探索建立数据要素“三级市场”,能否谈谈主要思路?
连玉明: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建立数据“三权分置”产权运行机制,其核心是通过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强化数据加工使用权,放活数据产品经营权。在此基础上,可参考资本和土地等要素多级市场体系,探索构建零级、一级和二级联动的数据要素多级市场体系。
一级市场即数据资源市场,主要承载以数据集或数据接口为主要流通方式的数据资源。二级市场即数据产品和服务市场,数据加工方对数据资源进行加工处理和算法模型化,以产品和服务形式销售给购买者,是要素产品化的过程。零级市场即非交易流通市场,属于未进入交易环节但发生数据共享交换和权益流转的市场行为,既包括企业内部或具有一定业务或股权关联关系的企业间发生的数据共享交换,也包括数据信托等新型数据权益流转。
我认为,应该逐步细化数据“三权分置”和数据“三级市场”之间的关系,推动数据资产向数据资本跃升。
另外,数据既是信息载体又是生产要素,与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等生产要素不同,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可复制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数据行为规则、数据权利保护不能套用传统的法治模式。最大程度发挥数据的要素作用,既要解决好以“所有权”为重点的数据产权问题,更要加快完善基于“共享权”的数据权利保护问题,既要“数尽其用”,更要保护数权。
我建议应加大数权立法的理论研究,重点解决数据权属、形态、公共数据共享机制等关键问题,按照安全至上、互联互通、公益优先、贡献定酬的原则,适时推动《数权法》立法进程。
建立数据“三权分置”产权运行机制,其核心是通过明确数据资源持有权,强化数据加工使用权,放活数据产品经营权。在此基础上,可参考资本和土地等要素多级市场体系,探索构建零级、一级和二级联动的数据要素多级市场体系。我认为,应该逐步细化数据“三权分置”和数据“三级市场”之间的关系,推动数据资产向数据资本跃升。——连玉明
采写:南都记者 李玲 胡耕硕 实习生 陈奕帆 发自北京
受访者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