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公司法第185条如何解?专家们这么说

台北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兼系主任郭大维表示,公司法第185条第1项第2款「主要部分之营业或财产让与」的主要部分是不确定法律概念,实务上,大多采公司所营事业不能成就说。有学者认为,此说解释过为严格,恐限缩股东会介入空间;若解释过宽,原本属公司日常业务范围之事项,均须经股东会表决,将侵蚀董事会的职权。

至于质与量分析则较有弹性,法院得依不同情形进行调整,但郭大维指出,此说具不确定性,交易相对人将更难认知何时其与公司所交易的财产,对公司有重大影响,而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将会影响交易安全,因此个案进行诉讼时,可能因法院心证不一,而有不同的认定。

建业法律事务所所长王晨桓则表示,目前实务上对于「主要部分」如何认定,未有一致的见解,建议以会计观点,让该条判断标准能更具体化。

大尹法律事务所律师蔡宜芬认为,以会计处理的角度出发,可以帮助法院作客观判断。她表示,是否具重大影响力或控制力所适用的会计公报不一样,相关会计科目、财务报表表达的意涵也不相同,以股权投资为例,若此项目被放在业外收支,可视为与本业无关。

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助理教授蔡钟庆说,「主要部分」认定应视各公司营业及经营性质而有不同,目前尚无法概括性释明,实务上仍有待于法院认定;此外,他认为面对这些议题时,应思考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权责、公司治理及商业判断法则引进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