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爸给生活费 妈签联络簿!报税抢小孩扶养 谁赢?

离婚夫妻抢子女免税额,那一方有实际扶养事实就给谁。(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报税季开跑后,很多离婚父母为了节税,抢着申报子女扶养,但到底该算谁的?国税局表示,会衡酌各项「实际扶养事实」由实际或主要扶养人列报,而实际扶养事实包含负责日常生活起居饮食、陪同完成国民义务教育等。实务上曾有案例,离婚爸拿出支付小孩生活费证明,但扶养扣除额还是给妈妈,关键在于小孩学校联络簿、考卷全由妈妈签名。

北区国税局表示,纳税义务人离婚后,申报综所税时,若与前配偶重复申报扶养子女的免税额,会依照顺序认定将子女免税额给父或母其中一人。其认定顺序如下:

1、依双方协议由其中一方列报。

2、由「监护登记」之监护人或「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行使负担登记」之人列报。

3、由课税年度与该子女实际同居天数较长之人列报。

4、衡酌纳税义务人与前配偶所提出课税年度之各项实际扶养事实证明,核实认定由实际或主要扶养人列报。

至于「实际扶养事实」须参考5种情节综合认定:

1、负责日常生活起居饮食、卫生的照顾及人身安全保护。

2、负责管理或陪同完成国民义务教育及其他才艺学习,并支付相关教育学费。

3、实际支付大部分扶养费用。

4、取得被扶养成年子女所出具课税年度受扶养证明。

5、其他扶养事实。

国税局举例说明,甲君与前配偶乙君在109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同意对未成年子女权力义务的行使或负担,由乙君担任,但甲君、乙君皆在110年综所税结算申报均列报扶养子女,因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所以国税局剔除甲君申报的子女免税额,并要求甲君补税。

但甲君不服,主张自己有支付学费及扶养费,认应由其列报扶养,而国税局以未成年子女权利义务之行使或负担由乙君负责,并与子女同住,虽甲君主张按月支付子女教养费,但仅尽其扶养义务之一部分,而税捐免税额应以扶助、养育及照顾子女之日常生活起居等事实加以审认,所以驳回甲君复查申请。

国税局提醒,离婚夫妻应先就列报扶养子女免税额进行书面协议,以避免日后争议。若未能协议或协议不成,国税局将按监护登记、该年度同居天数及实际扶养事实顺序查核认定。民众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免费服务电话0800-000321,或就近向国税局分局、稽征所及服务处洽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