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查办85件侵犯知识产权案 涉及“五粮液”“昆电工”“南孚”等商标

2023年以来,楚雄州市场监管局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共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85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楚雄州集中曝光了一批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本报选取5例),旨在提醒广大消费者,保护知识产权人人有责,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案例1:武定县某食品门市部销售侵犯“白象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7月31日,群众举报称武定县某食品门市部销售的“白象牌”食盐系假冒“白象牌”食盐。

武定县市场监管局立即对该食品门市部进行检查,并查扣未销售的“白象牌”食盐1360千克,经云南省盐业楚雄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非法购进销售的“白象牌”食盐,不属于该公司产品,属于假冒“白象牌”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武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罚款处罚。

案例2:楚雄市某百货店销售侵犯“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8月,楚雄州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员的配合下,依法对楚雄市某百货店进行检查。

经查,2023年7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的人员处以每台40至7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型号为“FS711”“FS361”的“飞科电动剃须刀”(共计62台)。该批“飞科”电动剃须刀经“飞科”商标注册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当事人销售的“飞科”电动剃须刀不是该公司的产品,属侵犯“飞科”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楚雄州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作罚款处罚。

案例3:大姚县某饭店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16日,大姚县市场监管局开展“3·15”酒类打假维权专项行动中,查获大姚县某饭店销售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五粮液白酒”4瓶,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于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当事人销售假冒五粮液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大姚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没收涉案产品,给予罚款处罚。

案例4:禄丰市某建材店销售侵犯“昆电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4月,禄丰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开展的知识产权保护专项整治工作中,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正在销售标称为生产厂家“昆明电缆集团电线有限公司”的聚氯乙烯绝缘无护套电缆电线23卷产品。经昆明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聚氯乙烯绝缘电线为假冒该公司产品,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建材店销售标称“昆电工”的电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禄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涉案产品,给予罚款处罚。

案例5:楚雄市某文具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7月,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举报称:“楚雄市鹿城镇某文具店销售侵犯我公司‘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要求依法处理。”

经执法人员查证,当事人某文具店以送货上门的方式以1.61元/粒的价格购进标有“南孚”字样的碱性电池4箱共2280粒,总货款为3670.8元,购货时当事人未索要送货人的营业执照等供货人信息。

上述电池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楚雄市某文具店销售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碱性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楚雄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涉案产品,给予罚款处罚。

本报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樊建梅 施克安 张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