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的传说
(图/本报系资料照)
几次在报上读到司法院高层要与总统同进退的传说,当然是毫无根据。最近又有立法委员言之凿凿的说司法院院长副院长与提名的总统同进退已成惯例,这个所谓惯例竟然还扯到我,只好再次说个清楚。
我国现制下的总统任期只有四年,司法院长副院长都是由任期八年的大法官「并任」,如果要随提任的总统进退,除非是总统连选连任,而且是在第一任时任命该司法院院长副院长,才勉强有做满八年的机会,否则可能连四年都做不了,这是什么奇怪的制度安排?
尤其说不通的是,司法、考试和监察三权都是我国独有的体制,其共同特征即超出政党之外独立运作,借以建构传统中国没有的独立司法权,保留传统中国特有的考试、监察制度,彰显唯才是用的价值、纠正党同伐异之弊,这三个机关首长虽由总统提名,都不对总统负责,怎么会有同进退的问题。
至于所谓惯例,大法官更曾在第419号解释做过清楚的说明,司法院院长虽有辞职的先例,与此完全无关。
说到我的个案更不知道前有何例,又如何可用于现在的司法院。我在105年5月24日提出的三页辞呈,理由说得再清楚不过,和马总统任满去职完全无涉,而纯粹只是因为新任的蔡总统在就职演说中表明对司法问题的关注,要亲自「召开司法国是会议」,这里已经触及宪法层次的总统与司法院的基本分权,我认为这样前所未见的作法将直接侵入司法院的职权领域。即使根据过去的经验,司法院与行政院法务部在权责分工上难免争议,也不宜由总统预先依宪法第44条赋予总统的院间争议调解权介入院务,把主管司法改革的司法院降级为司改的执行单位。
宪法原来虽只在第87条规定了考试院的法律提案权,行宪后经司法院第3号解释立刻基于五权体制本旨为监察院补上了监察事务的法律提案权,30年后再以第175号解释认定司法院也有司法事务的法律提案权,使得我国这三个宪法机关在政策形成上都有相对于行政院的主导地位,总统纵按第520号解释可以通过政党路径实质引导行政院的决策,但对于无法通过政党政治介入的这三个宪法机关,应该全无干预余地。
所以我在信中很清楚的说,司法院并不是「新政府」的一部份,所以蔡总统有心回应选举过程所搜集的广大民意,推动司法改革,当然不是坏事,但唯一的途径就是提名与其改革理念相近的人出任司法院长、副院长。基于这一层考量,我虽还有两年余的任期,仍愿主动辞去大法官与副院长的职务,以避免府院关系的变质。
谁知道就在等候总统任命新人时,又见府方重申由其推动司法改革会议的立场不变,我才召开记者会,明确表达反对违宪作法,并提早交卸职务。正如辞呈所说。我的辞职「既不是负责,也不是单纯基于礼貌」,而是在护全体制的前提下,成全蔡总统的司改愿望。此一想法既未受到尊重,只有立即去职,显示不愿沆瀣一气的决心。这八年下来,民众对司法的评价好像没有多大改善,但权责反而更不清楚,孰令致之?
最后也许还可以简单说说另一个引起议论的问题,依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第2项后段的规定:「并为院长、副院长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背后的法理应该就在区隔行政职与审判职,则纵任有需要辞副院长,为什么连受到任期保障的大法官也需要辞?
在此之前,基于为司法风气败坏负责理由辞去院长的赖英照院长,就曾保留大法官任期几个月,到任期结束。我同意这样的解释比较符合宪法意旨,但文义上不受任期保障的主词是大法官,且所余任期超过两年,如果为此还要有一番争论,实在大可不必,也就并辞了。
所以传说中的惯例,并不存在,我也真不希望还有第二位总统要插手司法。
(作者为国立政治大学讲座教授、前司法院大法官并任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