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正义到参与正义 建构环境公民权基本内涵
《当代法律》第17期:气候变迁因应法 对企业之影响
气候变迁、全球暖化,本质上是一个科学问题,这也是何以联合国(跨政府)气候变迁专门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IPCC)必须定期提出调查报告 ,以提供做为因应气候变迁所采取相关作为(政策与规范)的科学论据。而这其实呈现的是,不论在国际法的层次、抑或是内国法的实践上,涉及到规范理性的深化,不仅是来自于科际整合之当为要求,更是在落实宪法保障基本权、体现国家保护义务的必要诫命,属于权力部门在权限行使上的重要依据 (气候变迁因应法第5条第3项、第18条参照)。
此外,气候变迁所涉及、衍生的,今日更是大大地、且确实有其必要性的,连结到能源与相关产业的发展暨法制与政策的推动,这尤其凸显近年来我国所面对以及正在积极处理的问题 。凡此种种,其实都是我国目前在面对气候变迁时,实然面上如此、应然面也确实当如此行,也就是必须宏观地检视、微观地处理相关问题。呈现的即是,当法律遇上了「气候变迁」,在与时俱进的要求下,法律,以至于法律人本身,确有其调整与适应之必要。
气候变迁下,从「环境正义」到「参与正义」,建构环境公民(权)的基本内涵,进而体现「由下而上」的实质程序参与,其实亦可呼应奥尔胡斯公约的基本要求,包括资讯的接触(Access to Information)、参与的取得(Access to Public Participation),以及救济之可能(Access to Justice)。因此,检视甫刚通过的气候变迁因应法,是否有完善地回应此处根本的要求,应当是后续推动上可再思考的议题。而这即包括了参与者的界定,如受规范与受影响的业者(涉及碳定价、效能标准订定等问题)、一般大众对于气候变迁的认识与态度(完善前述有关公民执行的必要前提),甚至包括地方政府以行政主体的地位应如何参与相关决策的订定与执行,都会是需要一并加以省思的。即便是主管机关本身,在处理减量与调适政策之决定与具体措施之落实,也应回应行政管制与环境治理的重要诉求:正当程序。
从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到气候变迁因应法,所面对的不只是内国的问题,更在于要能回应国际上的发展;所要处理的,也不仅是环境问题,更关系到能源政策、世代正义等高度政治性的议题。诚如前文所提及的,这部法律尚须结合我国净零排放政策以及转型之阶段目标与行动,也因此,往往期冀借由一部法律要能承载这样偌大的任务,当需要更为微观以及细致化的方式来谨慎回应。当法律遇上了「气候变迁」,在与时俱进的要求下,法律、以至于法律人,同样有着应配合调整以及适应之必要,尤其关系到法学所需要的科际整合,这是学习法律困难与挑战之处,但同时也是有趣的地方。(作者为东吴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