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行看大陸/A股股權激勵個所稅新規分析

已在大陆上市或正准备上市的台商,应注意2024年4月大陆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将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税期限,从原来延迟12个月修改为延迟36个月。

一、股权激励收入的计算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一般采用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方式,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股票期权是行权时,限制性股票是解禁时。员工无论取得限制性股票还是股票期权,都需要按约定的优惠股价支付购买款,并且在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以限制性股票为例,就是登记日和解禁日收盘价的均价与实际购买价的差额*股权激励份数。员工有可能「半价」购入股票,由此产生的激励收入非常可观,最高可能需要缴纳45%的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上市公司实控人或董监高减持股票的规定,股票解禁并不代表马上就可以减持股票,税金对员工的现金流产生很大压力。

二、股权激励收入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为缓解部分激励对象的资金压力,税务局也给出了优惠措施,一是自2016年9月1日,个人可以申请递延12个月纳税;二是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取得的所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入,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全额单独适用综合税率表,按以下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这个公式看起来跟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很像,但其实有本质差别。全年奖金要先除以12,再匹配适用的税率;而股权激励收入则按总额匹配税率,适用的税率可能差距若干等级,个人所得税也会相差数倍。

2号公告在2016年的基础上,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将缴税期限延长到36个月,使激励对象避免为了缴税而被动卖股票,有利于维持股市的稳定,同时也给激励对象留下更多筹集资金的时间。如果员工在36个月内离职,离职前需要缴清税款。

三、注意事项

首先,2号公告个人所得税政策只针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非上市公司的规定有所不同,比上市公司更加优惠,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收入可以选择在转让股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适用税目是「财产转让所得」,税率是20%。

其次,以上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只针对大陆居民纳税人。如果受激励的台籍个人不是大陆居民纳税人,首先要根据其在境内工作天数划分收入来源地,计算归属于境内的股权激励收入;再将已经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单独作为当月的收入,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不减除费用,按六个月分摊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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