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一出租房火灾,火灾调查报告发布

2023年5月20日3时12分许,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涉及受灾23户,烧毁电动自行车、家具设备、衣物杂物等物品,过火面积534.87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342733.09元。

为查明事故原因,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成立“5·2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现场情况

(一)发生事故地块土地权属情况

发生事故的场地坐落于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一塔路赵某军户出租房,东至赵某柱户自建房,西至玉溪村无名道路,南至赵某团户自建房,北至一塔路。该地块权属赵某军所有,属于农村宅基地,宗地代码532901******JC00186,批准面积224.12㎡,占地面积291.61㎡,批准时间2004年3月10日,有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分级认定审查表》。

(二)发生事故地块建筑物及生产经营单位情况

赵某军的该房屋建盖于2006年,地上共3层,建筑面积534.87㎡。该房屋目前用于经营出租房,同时于2017年注册名为《大理市赵某军商店》的营业执照,用于经营日用百货,于2021年注册名为《大理市赵某杰电动车修理店》的营业执照,用于电动自行车修理服务。其中有两间出租给赵某团经营的大理市尝尝想念餐饮店和胡某经营的大理市聚嗨小吃店。

“5·20”火灾事发时,建筑内共租住26人,其中当晚入住19人,7人未入住。 分别是:101室居住1人:杨某月。103室居住2人:张某聪、肖某兴(当晚不在)。104室居住2人:王某庆、尤某荣。202室居住3人:张某学、庞某红、李某(当晚不在)。203室居住2人:曹某芳、王某凤。204室居住2人:赵某华、左某珠。205室居住1人:张某军(死者)。206室居住2人:赵某杰、俸某英。207室居住2人:张某堂、茶某蔺。301居住1人:赵某川。302室居住1人:余某虎。303室居住2人:徐某伟、陆某盼。304室居住2人:王某芳、余某勤。305室居住2人:危某豪、余某飞(当晚不在)。306室居住1人:赵某军。

赵某团经营的大理市尝尝想念餐饮店位于火灾现场西侧一层,为砖混结构。赵某团于2023年1月1日与赵某军签订租赁合同,租期3年,总租金36000元,用于经营螺蛳粉店。火灾发生时,该场所已停止营业,赵某团已关门回家。

胡某经营的大理市聚嗨小吃店位于火灾现场西侧一层,为砖混结构。胡某于2023年3月初与赵某军签订租赁合同。租期1年,租金16000元,用于经营餐饮店。火灾发生时,该场所还未营业。

二、火灾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3年5月20日03时12分许,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北侧天井内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锂电池组故障引发火灾,引燃周围停放的电动自行车等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

经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收集物证,委托鉴定及分析研判,事故调查组认定起火点位于赵某军户出租房北侧天井内,距院子西墙0.25米,距赵某军商店南墙3.3米的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组处。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3年5月20日3时15分,大理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15号民房发生火灾。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古城消防救援站4车22人前往灭火救援。

事故发生后,大理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大理镇领导及公安、应急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及火灾后续处置工作。4时15分火灾被全部扑灭。经搜救排查,现场发现遇难者遗体1具。

(三)租住人员伤亡情况

火灾发生时,起火场建筑物内共有19人。杨某月住1楼101房间,王某庆、尤某荣住1楼104房间,曹某芳、王某凤住2楼203房间,赵某华、左某珠住2楼204房间,张某军(死亡)住2楼205房间,赵某杰、俸某英住2楼206房间,张某堂、茶某蔺住2楼207房间,赵某川住3楼301房间,余某虎住3楼302房间,徐某伟、陆某盼住3楼303房间,王某芳、余某勤住3楼304房间,赵某军住3楼306房间。一名死亡人员具体情况:张某军,男,2000年8月2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3010,户籍地址:大理市挖色镇康廊村委会康廊500号附1号5社。

(四)直接经济财产损失

依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GA185-2014),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云南驰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评估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342733.09元。具体情况如下:

1.赵某军户房屋装修、电动自行车、家具家电、商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236960.24元。

2.肖某兴户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3200.00元。

3.张某聪户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3000.00元。

4.王某凤户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4700.00元。

5.王某庆户电动自行车、家具家电,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567.50元。

6.茶某蔺户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3000.00元。

7.张某堂户家具家电、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10606.48元。

8.曹某芳户家具家电、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5958.02元。

9.余某虎户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2600.00元。

10.徐某伟户电动自行车、家具家电、原材料、衣物杂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5693.48元。

11.张某军户电动自行车、家具家电、衣物杂品、贵重物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31946.30元。

12.胡某户营业用家具设备、商品,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29966.67元。

13.张某春户房屋装修,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价值4534.40元。

(五)火灾现场物证鉴定情况

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聘请沈阳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5.20”火灾进行了火灾痕迹物证鉴定,鉴定结论是:1.该火灾现场距院子西墙0.52米,距赵某军商店南墙3.3米处电动自行车上提取的电动自行车三元锂电池组(SY2321010805000408-JC1检材)中提取的痕迹样品JC101和JC102痕迹均为二次短路熔痕;JC103-JC105痕迹均为电热熔痕;2.距院子西墙0.84米,距赵某军商店南墙2.96米处提取的多芯铜线(SY2321010805000408-JC2检材)中提取的痕迹样品JC201为火烧熔痕。

三、火灾主要事实调查认定情况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起火时间认定为:2023年5月20日3时12分许。主要依据是:

1.询问笔录情况:对张某学(住202室的租户)进行询问:火灾发生当日,他和4名员工在火灾现场东侧的烧烤店里烤串,当时听到像刮大风哗哗的声音,声音非常大,声音持续了几秒钟。当时是5月20日3时12分许。等过了几分钟,他的员工就进来店里说外面着火了。

2.视频监控显示时间:对火灾现场北侧的“大理市赵某军商店”内的视频监控进行查看,该视频的记录时间为10分钟一段,在北京时间5月20日3时11分41秒时,视频就中断了,后续视频未记录在储存卡上,疑似断电时间为3时12分至3时20分。起火时间也应该在这段时间内。

3.大理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单显示报警人的首次报警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3时15分35秒。

(二)起火点的认定

起火点位于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北侧天井内,距院子西墙0.25米,距赵某军商店南墙3.3米的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组处。主要依据是:

1.天井西南角摆放有一个两层铁质货架,货架完全过火,且变形向北侧起火点位置倾倒。

2.该电池西侧墙烧毁严重,墙面抹灰层已大面积脱落,且墙面烧损程度从上至下依次加重。墙面开设一窗口,铝合金窗玻璃全部破裂,窗框、防盗窗形变严重,并向西侧建筑内部凹陷。

3.对房东赵某军及其妻子杨某月询问以及现场指认,火灾发生前,该位置有电动自行车充电情况。且现场勘验发现有电线插头从西墙上的墙插座连接至第26号与第27号电动自行车中间位置。证明发生火灾前,该位置的第26号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

4.该电池所属的第26号电动自行车后轮轮毂盖已烧毁脱落,电池壳体裂开,内部电芯全部过火且部分炸裂,壳体盖上有击穿痕迹。

四、起火原因分析及认定

(一)可以排除的起火原因

1.排除雷击引发火灾的可能。根据大理市气象局提供的5月20日当天的气象证明,火灾当天无雷暴天气,可以排除雷击原因。

2.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仅停放有电动自行车,无明火作业和生活用火痕迹。且通过询问笔录了解,房东赵某军及其家人杨某月、赵某杰、赵某川都未在起火部位使用明火作业和生活用火,可以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原因。

3.排除自燃引发火灾的可能。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仅停放有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的组成部件为塑料、金属、电池等材料,无明显能引起自燃的杂物。且根据现场人员描述,于5月20日3时12分许听到爆炸声响,过了几分钟就引发大火,并进入猛烈燃烧阶段,不符合自燃火灾的发展规律,可以排除自燃原因。

4.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通过现场勘验,起火部位位置仅停放有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池、电线等物品,无慢火源(烟头、蚊香等)引起燃烧的可燃物。根据本起火灾火势蔓延的情况,不符合烟头、蚊香等炙热表面体作为弱火源引发火灾的发展规律,可以排除遗留火种原因。

5.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1)公安部门提供的3份现场鉴定报告显示:①志某和赵某平是2023年5月20日在大理市大理镇一塔路南门村委会15组1号火场中发现男尸的生物学父亲和母亲,累积亲权指数为6.53×,火灾现场死者确定是张某军。②死者张某军检材(物证编号2023-271-1、2023-271-2)中均未检出氯氰菊酯、高效氟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氰戊菊酯;未检出乐果、氧乐果、甲拌磷、敌敌畏、毒死蜱、未检出阿普唑仑、地西泮、氯丙嗪、氯氮平、艾司唑仑;检材(物证编号2023-271-3)中未检出一氧化碳,未检出酒精。③根据尸体检验所见,死者张某军符合热作用呼吸道综合征,窒息特征明显;结合毒化检验结果,死者张某军心血中未检出一氧化碳,综合分析符合火场窒息死亡。(2)通过对火场建筑内人员和外围人员询问了解,火灾发生前,火灾现场无异常人员活动痕迹。(3)通过现场环境勘验,现场外墙无人为向建筑内攀爬痕迹,未发现外来人员进入现场的痕迹。综上所述,可以排除人为放火原因。

(二)火灾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2023年5月20日3时12分许,大理市大理镇南门村委会玉溪村15组1号赵某军户出租房北侧天井内,距院子西墙0.25米,距赵某军商店南墙3.3米的电动自行车在充电过程中锂电池组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蔓延扩大成灾。主要依据是:

1.现场提取的第26号电动自行车的锂电池电芯外壳有击穿痕迹。同时对该锂电池电芯进行物证技术鉴定,该痕迹为电热熔痕。据鉴定报告,该电热熔痕是指在电流热作用或电弧作用下形成的痕迹,因此可认定该电池系内部故障。

2.对房东赵某军及其妻子杨某月询问以及现场指认,火灾发生前,该位置的第26号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

3.现场勘验发现有电线插头从西墙上的墙插座连接至第26号与第27号电动自行车中间位置。证明发生火灾前,该位置的第26号电动自行车正在充电。

4.根据询问租住在建筑内2楼203房间的王某凤反映:火灾发生时,她从房间的窗户往楼下看见电动车起火了,接着就炸了一声。

5.经现场勘验,充电的锂电池与起火点位置相对应。且电池位于电动自行车内,四周也停放了数量电动自行车,锂电池及周围摆放有可燃物品,具备火灾蔓延条件。

(三)火灾间接原因

1.自建房非法改扩建

根据《大理镇人民政府关于南门十五组赵某军户火灾现场应急处置协作的复函》,发生火灾的赵某军户出租房于2016年3月取得《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大镇规(2016)718号],规划审批建筑面积450平方米(局部三层)。但根据《大理市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分级认定审查表》显示其建筑面积为534.87平方米,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盖的建筑面积不一致,房屋建筑存在改扩建情况。

2.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

房东无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房屋出租后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对建筑内部违规改造。赵某军的该建筑在投入使用后,赵某军对建筑内部进行违规改造,将二层原有疏散通道进行了隔断,扩大了该出租房房间的建筑面积,违规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导致发生火灾后,二层租住人员仅有1把疏散楼梯可以逃生疏散,人员逃生疏散困难。

缺乏消防设施,占用、堵塞疏散通道。赵某军出租房仅在首层设置了1具灭火器,未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等疏散设施,安全出口通向室外的疏散通道被停放的电动自行车和各种货架占用、堵塞。发生火灾后,无消防设施对初起火灾进行处置,且人员疏散逃生困难。

超出营业执照范围经营。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复函》显示,赵某军的儿子赵某杰注册《大理市赵某杰电动车修理店》,其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仅有电动自行车修理服务。同时,赵某军注册《大理市赵某军商店》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零售,但赵某军及其家人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利用《大理市赵某军商店》营业执照,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业务。

违规充电、改装电池。赵某军及其家人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业务,未设置具备自动断电的充电桩,违规私拉电气线路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导致电动自行车长时间充电,电池故障率高最终引发火灾。且通过现场勘验,发现部分用于出租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两种以上的拼装电池,存在改装电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情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违规采用夹芯彩钢板建筑材料。赵某军经营的大理市赵某军商店,其建筑顶棚为夹芯泡沫彩钢板,其建筑材料耐火极限低,发生火灾后,极易导致火势蔓延,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幸火势未蔓延至商店的顶棚。

3.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1)虽然属地政府成立了消防工作站,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职责制度,并安排部署了电动自行车和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工作。但工作开展过程中,实施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力度不够,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履行大理州、大理市两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不到位。未组织和落实好辖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2)对于电动自行车的租赁、维修、改装等经营行为未明确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理州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文件要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规范电动车运输、租赁、物流、维修等经营行为,监督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车”。但市级未发文明确对电动自行车运输、租赁、物流、维修及使用领域非法改装等行为的监管部门,导致行业部门职责不明晰,存在监管盲区。

五、事故性质和事故等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违规经营,消防安全管理缺失导致的火灾事故。

事故等级:事故造成1人死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为一般事故。

六、责任人员、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一)赵某军(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818),发生事故的建筑户主。一是对于发生火灾的建筑,其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盖的建筑面积不一致,房屋建筑存在未经审批的改扩建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二是该建筑在投入使用后,赵某军对建筑内部进行违规改造,将二层原有疏散通道进行了隔断,扩大了该出租房房间的建筑面积,违规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三是对出租后的房屋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四是赵某军注册《大理市赵某军商店》的营业执照,其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日用百货零售。赵某军利用《大理市赵某军商店》营业执照,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业务。五是违规在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并违规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赵某军对该起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赵某杰(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836),赵某军的儿子,《大理市赵某杰电动车修理店》主要负责人。

一是《大理市赵某杰电动车修理店》其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仅有电动自行车修理服务。其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的经营活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件。二是赵某杰利用《大理市赵某军商店》营业执照,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业务。

赵某杰对该起火灾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杨某月(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843),出租房经营人.

一是对出租后的房屋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未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职责,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二是违规在建筑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并违规私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了《云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

杨某月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负有监管职责的属地办事处和有关部门

1.大理镇政府

经调查,大理镇政府对消防工作比较重视。 建立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将消防工作列入综治工作范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电动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工作,并由村(居)入户与电动自行车经营户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并粘贴电动车安全宣传海报。针对发生火灾的赵某军户,大理镇南门村网格员和社区民警于2023年2月27日到场入户登记电动车经营场所基础信息、下发安全检查文书,签订《消防安全承诺书》;此外,大理镇南门村网格管理员先后于2019年6月12日、2021年7月22日、2022年5月27日分别对赵某军户开展了消防安全检查提醒。“5.20”火灾事故发生后,大理镇积极参与事故处置,当天下午召开了火灾警示教育会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迅速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但该区域位于古城核心区外,出租房、电动自行车销售、租赁、维修等“九小场所”众多。该起事故暴露出大理镇及南门村委会一是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力度不够,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整治不彻底。履行《大理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九条有关规定不到位。二是排查整治本辖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控管理工作不细致。未采取有效措施将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纳入基层治理重要内容,未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纳入村民管理公约并开展检查。村委会未针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工作,未劝导群众、商户主动报废过渡期满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认真履行《大理市细化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具体措施及部门职责任务分工方案》第(四)项第9条和第10条相关规定。建议责令大理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制定整改排查方案,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1)大理镇南门村委会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

作为村委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大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由大理镇人民政府对杨某松进行约谈。

(2)大理镇党委委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作为大理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委员会分管领导,对大理镇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大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不到位。

建议由大理镇人民政府对罗某锋进行约谈。

2.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

经调查,古城派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辖区出租房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赵某军户出租屋经营活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监管。于2019年6月11日与赵某军签订了《大理镇南门村委会出租房屋消防安全责任书》;于2021年2月1日对赵某军户开展了安全检查;于2023年2月27日对赵某军户开展了安全检查。“5.20”火灾事故发生后,古城派出所协助消防大队开展了火灾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古城派出所已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3.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大理市赵某杰电动车修理店》其营业执照内的经营范围仅有电动车修理服务。但赵某杰从事电动车租赁的经营活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件。同时,赵某军和赵某杰利用《大理市赵某军商店》营业执照,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从事电动车租赁服务业务。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虽然市场监管局发现赵某军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后,依据法规于2023年4月18日下达了《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大市市监责改(2023B2-20)》,要求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要求赵某军于2023年4月25日前改正。但整改时限到期后,市场监管局未对违法行为进行跟踪处理和纠正。未履行好《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第四项“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定:要落实放管结合、并重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纠正“以批代管”、“不批不管”问题,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建议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大理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王某波进行约谈。

4.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

经调查,该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大队于2023年1月确定了全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696家,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同时,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此外,近年来大队多次提请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冬春火灾防控专项整治、电动车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和经营性自建房专项整治。同时,2023年3月9日,大队牵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下发了《关于2022年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情况的通报》,对全市13个乡(镇)、街道办和30个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的2022年消防工作的考评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要求坚决整治电动自行车入室停放充电、“生命通道”被占用堵塞问题。“5·20”火灾事故发生后,大队迅速依法开展事故处置和事故调查。“5·20”火灾现场所在地块或建筑不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不在大理市消防救援大队日常监管范围,市消防救援大队也未接到各级各部门对该场所火灾隐患的报告。市消防大队已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七、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

“5·20”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34万余元,给死者亲属带来巨大的悲痛,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失惨重,教训深刻,为防范类似事故发生,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防范措施的整改建议。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和“底线”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行业部门间要梳理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同时要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各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要加强对城中村、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强化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工作融入农村、社区日常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中。

(二)明确电动车租赁、维修监管部门职责。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理州深入开展电动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整治任务的第(六)项明确:“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规范电动车运输、租赁、物流、维修等经营行为,监督维修企业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车。加强对机场、火车站、客运站、港口码头等场所电动车安全管理。(责任单位:州交通运输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同时在此方案中,将电动自行车也列入电动车管理范畴。但市级未发文明确部门负责规范电动车租赁、维修等经营行为,导致出现违法违规从事电动车租赁、维修等行为无主管部门负责,行业部门职责不明晰,存在监管盲区。

(三)尽快出台《大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介于当前我市电动自行车销售、租赁、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发展迅猛,但大理市无地方规章制度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等有关活动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行规范。特别是环洱海流域的旅游业带动电动自行车租赁、维修行业快速发展,急需符合大理市实际情况的地方规章制度来规范新型行业的健康发展。建议由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的监管行业部门共同制定、出台《大理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经营建设行为。当前我市利用临建违建和自建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较为普遍,这些场所存在较大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隐患。虽然已经开展了临建违建和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但隐患问题依旧突显。建议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范围,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以坚决的态度、严密的机制、有力的措施,重点对利用临建违建和自建房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的单位、场所开展集中整治,采取坚决措施从根本上消除重大隐患。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但“放管服”改革不是放而不管,不是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任性经营、任性作为,而是通过“放管服”改革,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更好的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不断为消费者提供更好更多的产品与服务。相关行业部门在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同时,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过“双随机”检查和开展专项抽查等形式,落实监管责任,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简约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六)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属地政府、市场监管、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深入整治出租房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符合要求、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合用等突出问题;坚决依法关闭取缔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生产加工场所;督促在车间或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的“三合一”场所搬出住宿人员,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强化火灾调查协作机制。2021年市公安局和市消防救援大队已联合印发《大理市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火灾调查协作办法》,明确了发生亡人火灾时,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机构立即启动火灾事故调查协作机制。但在“5·20”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在火灾性质未确定前,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未及时调查、核实放火嫌疑线索。建议两个部门加强协作,强化火灾调查协作机制。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进一步加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力度,狠抓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监管部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和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

大理市“5·20”火灾事故调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9月22日

靠山屯闲话

既往不恋,当下不杂,

未来不迎,纵情向前。

屯主微信号:ifire-t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