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將修訂刑法 國企「損企肥私」罪擴至民企引發關注
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会议,将讨论修订刑法等诸多法案与任免案。(新华社)
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正在举行,当中在刑法的修订案,新增七类行贿行为从重处罚规定,也将原本仅限于国企的几项「损企肥私」罪条款,扩大使用到民企,但有大陆法学者直言,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相关行为采取同等的惩罚规则并不合理,恐造成滑坡理论的效应。
大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25日作关于「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这是草案第二次提交立法机关审议。
财新网指出,此次提交审议的二次审议稿细化为七类,包含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行贿等。报到指出,大陆决策层在中共二十大后多次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草案初次审议稿明显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罚力度。
同时,针对民企内部「损企肥私」行为,也打算将大陆刑法第165条、166条和169条规定了三个罪名:「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三个条文中各增加一款,将现行对「国有公司、企业」等相关人员适用的犯罪扩展到民营企业,并保持相同的法定刑。
例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主体原本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草案初审稿增加规定「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将「董事、经理」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增加「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要件。
报导指出,「损企肥私」犯罪的相关修订,引起持续热议。大陆刑法学者、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撰文表示,「现有的草案对于规定是否能够实现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仍是一个需要仔细思考的问题」。
他提到,平等原则既包括相同情况平等对待,也包括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上述三项罪名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所实施的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渎职性」、「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公职行为的廉洁性,破坏了民众对公职行为的信赖,造成了国有财产的损失」。
他强调,「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类似行为除了侵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却不可能侵犯公职行为的廉洁性等相关法益,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实施相关行为采取同等的惩罚规则并不合理」。
罗翔认为,如果刻意忽视这种差异性,草案相关的规定被顺利通过,那根据滑坡理论,下一步自然是将大陆刑法第167条(签订、履行合约失职被骗罪)、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相关规定扩展至民营企业,「甚至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职务犯罪都可能以平等保护之名扩张至民营企业工作人员」。
此前,大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7月25日曾发布「答记者问」,强调「损企肥私」罪条款扩至民企这一修改「将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财产保护力度,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积极回应企业家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