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基金会迟迟不改选
(本报系资料照片)
财团法人张荣发基金会第11届董事届期改选延宕年余,教育部多次函请该基金会尽速依法令、章程及程序办理,去年9月17日并发函请该基金会于文到4个月内完成第12届董事改选事宜,如届期仍未完成改选,教育部得依《财团法人法》派员暂行管理或其他适当之处置。
张荣发基金会迟未依法完成改选已属消极不行使其职权,依前述《财团法人法逐条说明》第47条之说明,应已构成董事会「不为行使职权」之情形,故教育部即可本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权责,于维持该基金会业务正常运作之必要范围内为「必要之处置」。而于该基金会有受损害之虞时,主管机关教育部、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亦得依《财团法人法》第47条第2项规定,声请法院选任一人以上之临时董事,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临时董事长,代行董事会及董事长之职权。
另查,张荣发文教基金会于108年8月12日函请教育部同意其以普通决议方式改选第12届董事乙事,教育部函复「建请贵会先提董事会讨论后再报部。」观其依据,应系《财团法人法》第45条第2项第1款及第5款:「下列重要事项,应经董事会特别决议,并陈报主管机关许可后行之:一、捐助章程变更之拟议。五、董事之选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规定,董事会得以普通决议行之者,不在此限。」
换言之,张荣发文教基金会之捐助章程,倘有规定董事会得以普通决议改选董事,则该基金会自得于报请主管机关许可后,以董事会普通决议改选董事,而倘其章程并无是项规定,亦得依《财团法人法》第45条第2项第1款,经董事会特别决议修改捐助章程后,复报请主管机关许可后改行普通决议以改选董事。
至于同条第4项虽规定:「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董事任期届满,董事会无法依第二项第五款规定完成改选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对之规定外,得报请主管机关许可后,以董事会普通决议改选之」,惟仍应由主管机关教育部先行为派员暂行管理或其他适当之处置,以避免基金会透过迟迟不完成改选之方式,故意规避法令及捐助章程本规范应经特别决议始得改选董事之意旨,始符依法行政原则。(作者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