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石猛》当基金会迟迟不改选
长荣集团创办人张荣发次子张国明(中)出面控诉张荣发基金会会董事长钟德美滥权。(黄琮渊摄)
财团法人张荣发基金会第11届董事届期改选延宕年余,教育部多次函请该基金会尽速依法令、章程及程序办理,去年9月17日并以台教社(三)字第1080118552号函,请该基金会于文到4个月内完成第12届董事改选事宜,如届期仍未完成改选,教育部得依《财团法人法》第47条第2项办理,亦即教育部得为派员暂行管理或其他适当之处置。
财团法人张荣发基金会迟未依法完成改选而无法有效行使其法定权限,已属消极不行使其职权,依前述《财团法人法逐条说明》第47条之说明,应已构成董事会「不为行使职权」之情形,故主管机关教育部即得依《财团法人法》第47条第1项及前揭实务见解,本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之权责,于维持张荣发文教基金会业务正常运作之必要范围内为「必要之处置」。而于该基金会有受损害之虞时,主管机关教育部、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亦得依《财团法人法》第47条第2项规定,声请法院选任一人以上之临时董事,并指定其中一人为临时董事长,代行董事会及董事长之职权(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非抗字第14号裁定意旨可资参照)。
另查,张荣发文教基金会于108年8月12日所发之基金会(会)字第19059号及第19063号函请求教育部同意其以普通决议方式改选第12届董事乙事,业经前述教育部函复以:「建请贵会先提董事会讨论后再报部。」观其依据,应系《财团法人法》第45条第2项第1款及第5款:「下列重要事项,应经董事会特别决议,并陈报主管机关许可后行之:一、捐助章程变更之拟议。五、董事之选任及解任。但捐助章程规定,董事会得以普通决议行之者,不在此限。」
换言之,张荣发文教基金会之捐助章程,倘有规定董事会得以普通决议改选董事,则该基金会自得于报请主管机关许可后,以董事会普通决议改选董事,而倘其章程并无是项规定,该基金会亦得依《财团法人法》第45条第2项第1款,经董事会特别决议修改捐助章程后,复报请主管机关许可后改行普通决议以改选董事。
至于同条第4项虽规定:「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董事任期届满,董事会无法依第二项第五款规定完成改选者,除捐助章程有反对之规定外,得报请主管机关许可后,以董事会普通决议改选之。」,惟仍应由主管机关教育部先行为派员暂行管理或其他适当之处置,以避免基金会透过迟迟不完成改选之方式,故意规避法令及捐助章程本规范应经特别决议始得改选董事之意旨,始符依法行政原则。
(作者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