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石猛/贻笑国际的中选会
选举人应于规定之投票时间内到投票所投票;逾时不得进入投票所。但已于规定时间内到达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上开条文中所谓的「投票所」以往似乎都是指投票的空间。此次,中选会以行政命令及时放宽投票所的范围,兼及下午四时前赶赴投票所外之人龙队伍者,均得入特定的投票空间内完成投票,以防冲突的发生,致迟至晚间七时之后,台北市还有人在投票。如此的选举,有无明显重大瑕疵,致生选举无效之争议?
试想在单一时区下,部分的投票所已在下午四时过后即着手开票,竟然同一时间还有人可参考其他投票所已开票的情形,决定自己投票的意向,这是多么荒谬的选举!一切的错就是中选会选务规划的误判与违法行径所致。
中选会之行政命令不可逾越法律的明文规定,否则即有违宪法第23条之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命令如的确涉有违宪疑虑,又有明显重大瑕疵事由存在的选举结果,其效力如何?
截至隔日凌晨二时三十分许,才完成开票,以些微差距领先的现任市长柯文哲会面临选举无效之诉的考验,是可以预期的,毕竟他也是选举时的现任市长。
ps.只要比对选罢法第十九条项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应该就可以明白第一项关于「投票所」的范围是如何界定了。
《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 19 条:
第一项/
选举人应于规定之投票时间内到投票所投票;逾时不得进入投票所。但已于规定时间内到达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第二项/
二种以上公职人员选举或公职人员选举与公民投票同日于同一投票所举行投票时,选举人应一次进入投票所投票,离开投票所后不得再次进入投票所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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