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驚傳又有律師踩紅線涉洩密 偵查能否保密全靠律師操守

近期律师泄密、沦诈团共犯丑闻频传,近日惊传又有辩护人涉嫌泄漏侦查秘密遭查办,检察官发现,侦查中羁押开放辩护人阅卷、摄影,却无防弊机制,能否保密全靠律师个人操守,法规上轻重失衡,不容忽视。

过去侦查阶段,检察官对被告声请羁押,辩护人无法得知理由,难以行使防御权,2016年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37号解释后,开放侦查中羁押审查程序辩护人得以阅卷,另刑事诉讼法第33之1条也规定,辩护人于侦查中之羁押审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得检阅卷宗及证物并得抄录或摄影。

有检察官认为,侦查不公开是检察官办案利器,秘密办案拥有资讯不对等优势,以此掌握犯罪各项证据,释字第737号解释后,检方在声押被告时,主张理由、相关证据等,于法庭上呈现同时,被告的辩护人也能知悉。

他也说,刑诉法规定让辩护人得在侦查中羁押程序检阅、摄影卷宗,但后续如何保密无相关规范,端赖该名律师自身品德、操守,一但跨越红线泄密都难以追查,法规上恐有轻重失衡。

过去辩护人尙不能在羁押庭中阅卷,能得知的侦查情节相当有限,泄密一事相对很少见,近年却各地频传,除干扰办案节奏,更甚者案件核心曝光,恐让检警抓不到主嫌,努力全付之流水,危害程度不容小觑。

而针对来路不明人士委任的律师,检察官办案也会有所警觉,可依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二项规定,有事实足认妨害国家机密、串灭证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律师在场;但律师泄密是刑度一年以下徒刑,后续律师惩戒虽可停权,但在处罚有限、追查困难下,部分律师衡量利弊后仍会铤而走险。

律师郑鸿威等18人遭控勾结诈骗集团,日前遭台北地检署依组织犯罪条例等起诉。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