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报大陆转投资收益1.7亿 企业被连罚带补逾5000万元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表示,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24条规定,营利事业经主管机关许可,经由其在第三地区投资设立之公司或事业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者,于列报第三地区公司或事业之投资收益时,其属源自转投资大陆地区公司或事业分配之投资收益部分,视为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依规定课征所得税,但该部分在大陆地区及第三地区已缴纳之所得税,得自应纳税额扣抵。

中区国税局说明,常见台商透过第三地租税天堂转投资大陆地区,如有取得第三地区公司转分配大陆地区被投资公司配发股利,应计入当年度所得课税,并可申报扣抵该股利于大陆地区缴纳的所得税,惟不得超过加计该源自大陆地区之投资收益而依国内适用税率计算增加之应纳税额,且应备妥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及「海峡两岸关系协会」验证的纳税凭证及第三地区公司之财务报表等相关文件供核。

中区国税局提醒,营利事业获配境外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事业给付之股利净额或盈余净额与已扣缴税额的合计数申报所得并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以免不符规定遭国税局调整补税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