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R.樂團前主唱Faye合約糾紛「再出一招」 想自訴陳建寧下場曝光

F.I.R.飞儿乐团前主唱Faye詹雯婷提告恩师陈建宁在华研国际的履约保证书上伪签她的姓名,犯伪造文书罪,陈获不起诉,Faye反陷诬告官司;Faye认为,检察官对陈的处分不当,声请自诉陈,台北地院审理裁定驳回。不得抗告。

Faye递状声请说,她与陈建宁是飞儿乐团成员,陈建宁也是无限延伸音乐公司的负责人,飞儿乐团的权限由无限延伸公司订约,吕燕清、何燕玲为华研国际音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Faye说,她曾与陈建宁签艺人专属经纪合约,期间在2003年至2009年9月30日,届满后,个人经纪约则与「华纳国际」公司签订,至2015年约满,改与「我做了」公司签约。

Faye表示,飞儿乐团的经纪约原由无限延伸、华纳公司所签,几经换约,2014年12月31日到期,她与陈建宁、黄汉青等成员在2013年时,开始思考与华纳合约到期后的经营模式,她只有同意陈建宁去谈,但一直未正式签约。

Faye说,不过,陈建宁、吕燕清、何燕玲却伪造「詹雯婷」的签名在保证书上,后来飞儿乐团的成员组成引起关注,陈建宁即以伪造的保证书图档,透过通讯软体发给她的前经纪人林雅涵,犯行使伪造私文书罪。

法官认为,Faye对陈建宁提告伪造文书案,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台高检检察长已在不起诉处分书、驳回再议处分书中论定;有关笔迹鉴定事,Faye认为自行送「云芝」联合公司鉴定人张云芝的鉴定书,会比刑事局的鉴定书可信,不过,检察官侦办时,并不是单独凭刑事局的鉴定结果认定「詹雯婷」的署押没有伪造,而是鉴定书外,另参酌了飞儿乐团团员黄汉清、华研公司副总经理李首贤的证词,才达成心证。

法官因此认为,Faye声请自诉陈建宁的案卷内,检察官已就证据取舍的理由叙明,对照卷内证据,也无明显违反经验法则、论理法则情事,法院应予尊重,Faye声请准许对陈建宁提起自诉,为无理由,裁定驳回。

事实上,Faye因诬告罪起诉,上月28日曾前往台北地院出庭,她否认犯罪,称「我对检察官的起诉有意见,会对陈建宁提告诉,是就我所认知的事实而提告,我没有诬告」。

曾是「飞儿」乐团主唱的Faye詹雯婷(中)和陈建宁(左)。图/华纳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