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笔记|勿盲目追求高额回报 大额投资需三思而行

面对征信记录上的逾期信息,你会花钱请人“修复”不良记录吗?演唱会门票一票难求,你找过“黄牛”高价购票吗?装修市场水深难测,你曾在其中踩过坑吗?当“保健养生”遇上“闲钱投资”,真的有商机吗?本期案例提醒各位看官理性面对这些消费陷阱,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非法承诺,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切勿因“走捷径”而“吃大亏”。

■陈凤翔/绘

“洗白”征信

●花钱修复不良征信

●高额服务费难追回

2021年9月,卢某因助学贷款逾期未还,信用报告存在不良记录,导致住房贷款审批失败。于是卢某想要寻求特殊途径快速“洗白”不良征信。

经介绍,卢某接触到了号称专业进行征信修复的诚某公司,对方承诺运用某种专业技术快速消除不良征信。卢某信以为真,与诚某公司签订了《征信异议申请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14400元代理费,约定60日内未成功则退款。

然而,60天后,卢某贷款逾期的不良征信记录仍然存在,并未“修复”。卢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代理费。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与商业银行等无权随意修改个人不良信息。

本案中,卢某与诚某公司签订的合同,企图消除征信报告中无误的不良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诚某公司应向卢某返还所收取的144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良好的信用体系对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至关重要。征信报告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不良征信会影响就业、出行及信贷申请等方面,因此征信体现个人品格和财产价值,市场主体应珍视信用,诚实履约。

法官提醒,公民应树立正确消费观,理性消费,合理借贷,按时还款,避免不良记录。发现征信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失信后应积极还款重建信用,切莫相信“征信洗白”骗局。

代买门票

●“代购”演唱会门票

●收到钱后立即失联

2023年4月,杨某某偶然发现网络上代购演唱会门票的信息,随即萌生帮人“代购”演唱会门票以骗取钱财的想法。

杨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发布可帮忙购买周柏豪、鹿晗、薛之谦、五月天等演唱会门票的虚假信息,以自己有演出门票、需要冲业绩等理由一步步诱使被害人向其转账付款,并在得手后立即失联。

经查,杨某某骗取8名被害人共计16960元。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全部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因购买演唱会、见面会门票而被诈骗钱财的案件频发。为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明确大型演出活动实行实名购票和实名入场制度。

“代买演唱会门票”易导致个人信息泄露和钱财损失。

法官提醒,代抢有风险,追星需谨慎,应通过官方或正规平台购票,交易过程保存好相关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警惕非正规票源和陌生人购票邀约,不私下直接转账,对订票信息有疑惑及时联系正规票务公司客服。受骗后及时报警,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掉包”地板

●“品牌”地板变“三无”产品

●铺设1月即走样变形

2021年4月,李女士到某建材市场某枫公司购买了“某益”品牌木地板,与该公司签订了《地板购销合同》,以每平方米800元的价格,购买柚木地板150平方米,花费10.9万余元。

然而,该批地板仅铺设一个月,就出现了瓦状变形,李女士检查后发现这并非“某益”品牌产品,而是一批无产地、无厂名、无标识的“三无”产品。李女士以行为欺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买款并三倍赔偿32.8万余元。

某枫公司辩称,李女士买的是“特价”地板,未标“某益”字样,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声称木地板变形属正常现象,已履行合同义务,李女士无法证明地板存在质量瑕疵。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枫公司在门店展示、推销及购销合同上均标注“某益地板”字样,使李女士误信其所购地板为该品牌。某枫公司确认隐瞒地板非“某益”品牌,且无相关品牌,法院认为构成欺诈,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院判决撤销购销合同。某枫公司应向李女士全额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李女士的诉求获法院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经营者与消费者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地板装修作为房屋装修的关键部分,品牌、价格差异大,非专业人士难辨真假。

经营者、销售商应真实、全面、明确地告知商品信息,避免误导。消费者应审慎选择、检查地板质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当权益受损时,应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投资陷阱

●投资20万“入股”保健品

●承诺三倍回报仅收回1万

乔伯热衷购买保健养生产品。某天,他得知某健公司招募子公司发起人,投资1万元可赚3万元,于是拿出20万元投资。

双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乔伯成为某健公司旗下某市子公司联合发起人,享有价值30万元的产品及股权,在子公司成立后可获得3倍回报共计60万元。

然而,乔伯除了接受“干细胞针剂注射”和“基因组检测”的服务(某健公司以此抵扣了30万元产品),并通过推介别人购买保健品获利1万多元以外,协议中回报均未兑现,子公司也未成立,乔伯遂起诉要求退款。

某健公司以提供服务折抵30万元,且人员不足子公司无法成立为由,拒绝退款。

地点: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认为,乔伯与某健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约定了乔伯是某健公司旗下某市子公司的联合发起人,但未明确协议中所涉产品的具体内容,某健公司单方确认产品内容存在不妥。

反之,协议中所涉某市子公司至今未成立,即协议约定的合作事宜并未实现,乔伯诉请某健公司退款有理有据,据此依法判决某健公司退还乔伯18.9万元。

法官说法:老年群体鉴别能力较弱,极易在保健品和投资理财推销中丧失警惕,轻信承诺与高额回报。

本案合作协议中的“投资款”兼具投资和货款双重属性,看似“稳赚不赔”,实则老年人只能被动接受产品,且产品安全性、疗效均难保障。所谓的“分红收益”更是以子公司成功经营为前提,老年人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风险。

法官提醒,勿盲目追求高额回报,大额投资需三思而行,以免落入“投资”圈套。保健品非药品,购买需谨慎。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通讯员 云法宣 钟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