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無侵權」...老公和小三嘿咻 妻子竟求償無門

冯姓妇人控诉李姓女子裸露胸部和她老公视讯、性交,主张侵害配偶权求偿80万元。台中地院认为,民法没规定配偶间互负贞操义务,宪法也保障「性自主权」,已婚者和第三人性交也未违反善良风俗,且冯并未对先生诉请离婚、求偿,认为李女并无「侵权行为」可言,判处驳回,可上诉。

冯妇主张,她和先生结婚5年多有2个小孩,李女2023年1月起介入家庭和她先生交往,多次露出胸部和她老公视讯,还上汽车旅馆性交多次,因先生愧疚向她坦承才曝光,自己身心重创精神受极大痛苦,认为李女严重侵害配偶权,对她求偿精神抚慰金80万元。

李女抗辩称,她因身心医师建议可和前男友联络改善自身状况,才会约冯的先生也就是她前男友见面,当晚到酒吧被灌醉带到汽车旅馆遭性侵,隔天冯夫联络她道歉又约看电影,她深信对方单身才视讯、交往,认为是遭冯夫谎言蒙蔽,也认为「配偶权」非宪法保障「权利」,主张驳回。

台中地院法官认为,「性自主决定权」为宪法保障之个人基本人权,每个人可依自己意愿,决定是否和他人发生性行为,除得消极拒绝不想要的性行为外,也包括积极追求性的愉悦与满足权利。

中院说,民法未明文规定配偶间互负贞操义务,就算认为可从婚姻制度推论,但该「贞操权」位阶也明显低于宪法第22条保障的「性自主权」。

中院指出,「重婚」比婚外性行为严重,但立法者并不认为重婚违反善良风俗,因此对婚姻干扰强度低于重婚的婚外性行为,当然也未违反善良风俗,其他再更低于婚外性行为的,如约会、谈恋爱、传亲密简讯、出游、合照、搂抱、搂腰、亲吻及爱抚,更无违背善良风俗可言。

中院还说,冯妇表示和先生仍为配偶,在谈合意离婚,等待交屋就要带孩子搬走,认定她没因本案诉请和先生裁判离婚,因而无从向先生请求损害赔偿,李女也没「侵权行为」可言。

中院认为,本案充分凸显,若准许冯得规避民法第1056条要件,直接依同法第184条规定,选择仅对李女而不对先生求偿,即冯的先生得自由,婚内和第三人性交,又将取得李女裸照作为供妻子提告证据,对冯夫而言,无异一举三得「免费得情欲满足、继续维持婚姻、增益妻子财产。」

中院引用学者黄诗淳、官晓薇研究指出,无论刑法通奸未除罪化前,或民事侵权损害赔偿,都呈现「女人告女人」较多,构成间接歧视女性。

而原告又未对配偶求偿,若仍准许依民法第184条侵权向第三者求偿,无异是提供诱因给对婚姻、配偶毫无忠诚的已婚者,积极发展婚外情,岂合乎公平?认定冯求偿无理由判处驳回。

示意图,与本案无关。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