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偷吃人妻诡辩有性自主权 法官打脸:不和她嘿咻有何损害
小王偷吃人妻诡辩有性自主权,法官打脸:不和她嘿咻有何损害。(达志影像)
一名男子和人妻外遇后,双方不但在汽车旅馆互传「我爱你」,还说「想要那个,哥来帮你」的讯息,女方老公发现两人偷吃后,怒向小王求偿100万元,但周强调自己有言自由、性自主权,但法官却直接打脸表示,小王无法证明若没和该位人妻性交会出现有何损害,因此判小王须赔偿20万,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该名人夫向法院控诉,他与妻子于民国109年3月结婚迄今,110年6月5日妻子产下一子,并于9月23日返回南投埔里娘家暂住,直至110年9月30日始返家,但是这段期间,他发现妻子将原先并未上锁之手机上锁,经质问后,妻子坦承与被告于110年9月30日在某主题精品汽车旅馆发生性行为,并与小王多次为暧昧之LINE对话,小王的行为已经超过社交分际,破坏他与妻子共同生活之圆满,因此向小王求偿100万元。
但是小王在法庭上驳斥,他不记得有无在110年9月30日与女方发生性行为,虽然自己曾在LINE跟女方说:「想要那个,哥来帮你哈哈」及「我也爱你」,但「那个」只是表达想要的话,可以找他聊天,「我也爱你」是指当女方的靠山,不要让她觉得好像只有自己一个人,因此他自认不是第三者,只是纯聊天,不能仅因一两句对话即认为逾越社交分际,否则有违宪法保障之言论自由,且他们两夫妻感情本来就不佳,女方丈夫还会偷情、打老婆、言语攻击、情绪勒索,未能努力维护婚姻圆满。
但是女方却表示她手机上平常使用的生理期app,上面有画爱心就是代表有同房过,9月25日那天虽然有爱心,但确定没有发生性行为,但9月30日是确定有才会画上爱心,不过她在110年9月30日与小王见面以前,大概有一、两年没有见面,从认识丈夫时就没有见面,但当生性行为时天,有和小王在汽车旅馆待差不多2个小时。
法院认为,被告男子虽主张言论自由、性自主权应受保障,衡量人夫才新婚1年半,育有1个小孩,双方正在努力磨合,且身为智识正常、工作稳定男子,其调情、暧昧或可性交对象,就算仅限国内女性,也可成千上万计算,并不受特殊限制。
面对小王小王并未提出任何资料或证据说明,限制自己不应与女方一人调情、发送暧昧讯息以及发生性行为,自己的权利会受到如何之侵害?人夫的家庭、婚姻权显然较周男的言论自由、性自主权较应受保障,判处小王应给付人夫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