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和第三人嘿咻是「性自主權」? 極端見解法界難認同

台中地院近期审理已婚妇女控诉小三介入家庭,元配提民事侵权求偿案件,法官以贞操权低于宪法保障「性自主决定权」,认定已婚者和第三人性交「没违反善良风俗」判原配败诉,因见解太过偏离主流引起议论,律师认为判决有诸多可议理由,当事人虽仍可上诉,但见解极端并非好事。

赖姓妇人控诉谢姓女子和她先生搂腰、接吻,还互传「爱你」,依民法侵权对谢求偿100万元。台中地院法官认为,民法未规定配偶应互负贞操义务,贞操权更低于宪法保障「性自主决定权」,就算已婚者和第三人性交「也没违反善良风俗」等理由,判赖妇败诉。

曾任家事庭法官的律师陈清怡表示,民法第1056条是俗称的「离婚损害」,为夫妻一方因判决离婚受损害时得据以请求的规定,本件赖妇对「外遇对象」也就是小三求偿,判决却引用1056条婚姻契约特别规定,但外遇对象当然不会是赖妇和先生间的婚姻契约当事人,法官有混淆被告身分之误解。

陈清怡指出,民法第184条、195条的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民法第1056条离婚损害,并非彼此互斥,前者以对方侵害「配偶权」下可主张,就算夫妻还未离婚仍得请求,后者限定夫妻已判决离婚的状况,关于赔偿范围、消灭时效都不同,但该判决1056条是侵权行为的特殊规定,未考虑两者内涵全然不同。

陈清怡说,配偶本应协力保持共同生活圆满、幸福,和第三者就算没发生性行为,若超过一般正常男女交往相处,实务上原配均可请求损害赔偿,这是宪法对配偶权的保障,也是婚姻制度共同圆满忠诚生活的核心概念,中院判决以「仅有约会、亲吻」等不得求偿,非主流见解。

此外,中院判决中又以「成年人间纵使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性行为,是个人性自主决定权的行使,并无违背善良风俗」,法官并以重婚比婚外性行为更严重,立法者若是不认为重婚违反公序良俗,婚外性行为当然更不违反善良风俗就此推论。

陈解释,重婚之所以未引用违反公序良俗而当然无效,是因为我国民法过去规定,若有重婚状况,仅能请求撤销后婚,而非自始当然无效的原因,是因为当时遭逢战乱,国民政府迁台、夫妻隔离两岸的时代背景考量,中院判决直接以此推论重婚与婚外性行为的关联性,显有疑问。

她也说,该一审判决虽仍有上诉机会,但见解极端,对人民权利行使与保障,似乎不是件好事。

示意图,与本案无关。示意图/ing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