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争议来袭,北京律师解析夫妻赠子女房屋后的反悔风波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原告张华文、张华斌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赵悦与被告张鹏原系夫妻关系。2010 年 8 月 4 日生育一女张华文,2016 年 10 月 19 日生育一子张华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购买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一号房屋,并于 2011 年 5 月 23 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约定赵悦与张鹏按份共有,赵悦共有份额为 60%,张鹏共有份额为 40%。

二、主要事件及诉讼请求

1. 2017 年 7 月 1 日,张鹏出具承诺书,表示自愿放弃一号房屋,其 40%产权归属孩子张华文和张华斌所有,若离婚则放弃所有财产和两个孩子抚养权。

2. 2018 年,赵悦将张鹏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出具调解书,一号房屋原被告各占 50%份额。

3. 2019 年 3 月 14 日,张鹏起诉赵悦共有物分割纠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号房屋由赵悦出售,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赵悦给付张鹏房屋折价款 182.2 万元。

4. 2019 年 5 月 10 日,赵悦起诉张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两个孩子由赵悦自行抚养。

5. 2019 年 6 月,赵悦、张鹏与案外人余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解约。赵悦申请强制执行,后又撤回。张鹏因赵悦未给付房屋折价款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拍卖一号房屋。2020 年 10 月 26 日,一号房屋以 3352856 元拍卖成交并登记至案外人陈涛名下。

6. 2021 年,赵悦起诉张鹏合同纠纷一案,现在上诉过程中。

原告张华文、张华斌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二原告共同享有一号房屋的 40%共有份额;

(2)判令张鹏向张华文、张华斌返还一号房屋的 40%共有份额对应的折价款 182.2 万元。

三、被告辩称

被告张鹏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1. 承诺书是在离婚过程中写给赵悦的,双方在法院经调解协议离婚,房产一人一半,承诺书已事实上被撤销。

2. 单纯看承诺书内容是赠与协议,根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鹏与赵悦在离婚案件中以调解书的形式重新分割了一号房屋,实际上赠与协议已撤销,无法律效力。

3. 182.2 万房屋对价是赵悦与张鹏在法院达成的协议,且房款已被申请保全,本案是赵悦为阻止案款发放提起的诉讼,不能推翻之前的三份判决书。

四、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1. 赵悦与张鹏婚后购买一号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按份共有,赵悦占 60%份额,张鹏占 40%份额。

2. 张鹏出具承诺书将一号房屋 40%产权赠给两个孩子。

3. 赵悦与张鹏离婚诉讼中,法院调解书对一号房屋重新分割,双方各占 50%份额。

4.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法院调解书约定一号房屋由赵悦出售并给付张鹏折价款。

5. 赵悦、张鹏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解约,赵悦申请强制执行又撤回。张鹏申请强制执行后,一号房屋被拍卖成交并登记至案外人名下,剩余案款现存于法院账户未发放。

五、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华文、张华斌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房产律师点评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本案中,因司法拍卖,一号房屋已登记在陈涛名下,张华文、张华斌要求确认共同享有一号房屋40%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客观上不能实现。张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具的承诺书将一号房屋 40%产权赠与张华文、张华斌,但在离婚案件中,赵悦与张鹏对一号房屋重新进行了分割。法院无法认定承诺书中的赠与系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故对张华文、张华斌要求张鹏返还一号房屋 40%共有份额对价款 182.2 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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