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商的公众号推文使用了名人剧照,构成侵权吗?法院判了

一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推文中使用

含有名人冯某某肖像的电影剧照

这算不算侵犯肖像权?

案情简介

冯某某系享有一定知名度的演艺工作人员。南通某置业公司系某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2016年4月20日,某置业公司在公众号上发布一篇标题为《敢打镖局的人,有钱了不起啊!咱按 <老炮儿> 的规矩来!》的配图文章,其中使用了3张载有冯某某肖像电影《老炮儿》剧照,文章尾部有房产推广、房产销售信息、销售专线、微信二维码等商业宣传内容。冯某某认为某置业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南通某置业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崇川法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在特定的情况下,以欣赏为目的,在一定范围内制作、使用名人已公开的肖像,属合理使用范围,即使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一般不视为侵权。而本案中,置业公司未经冯某某许可,在其企业微信公众号推文中使用冯某某肖像,借冯某某的知名度吸引公众关注、阅读,同时推介房产销售业务等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质,该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构成对冯某某肖像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使用权利人肖像的数量、时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等要求赔偿损失。最终,判决置业公司向冯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再次明确,未经许可,他人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崇川法院唐闸法庭庭长严永宏介绍,自然人的肖像不仅体现其人格利益,还蕴藏着潜在的经济利益,肖像权是以肖像体现的人格利益及财产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它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及其形象的社会评价,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具体人格权。一方面,自然人有权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另一方面,有权排除他人不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

运营公众号

蹭流需谨慎

滥用名人“贴金”

违法得不偿失

来源:崇川法院

编辑:周莉莉

审核: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