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利28万元!法院判了……

某投资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在2014年至2016年间

以高额年化收益为诱饵

通过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

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该投资公司旗下海南分公司的负责人陈某

因涉及此案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

尤某(已判刑)是这一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幕后操纵者。他通过实际控制某投资公司及其多家关联公司,以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对外募集资金用于投资、理财产品的包装设计、发行。通过发放宣传单、随机拨打电话、网站宣传等方式,对外承诺8%至13%不等的年化收益,通过公司开设于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海南省等11个省市的多家分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各类理财产品及基金产品等。

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作为某投资公司旗下海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在2016年至2019年3月期间,陈某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业务推广等工作,负责分公司向不特定人群宣传并出售各类产品等进行吸收资金,海南分公司向客户推广出售的相关产品合同等由总公司负责提供,客户购买相应产品的资金再转入总公司提供的账户内。当资金链断裂后,大量投资者血本无归,引发了投资者的强烈不满,案发时已有160名投资人报案,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万元。被告人陈某在该投资公司海南分公司任职期间的违法所得共计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任某投资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按照上级公司的要求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其在与他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前部分人员确已收到平台的投资兑付金额,可酌情对陈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违法所得28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表示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它给广大投资者敲响了警钟。投资者在选择金融产品时,必须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不要被高额回报的承诺所迷惑。法律对于金融犯罪行为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惩处措施。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一旦触犯法律,都将受到应有的惩戒。广大市民群众应提高法律意识,提高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共同营造全民防非、主动防非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