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灾酿工安意外!内政部预告修法 明定须消防设备安检场所
高雄「城中城」大火烧出消防设备检修问题,内政部预告修法,明定须消防设备安检场所。(本报资料照)
近年老旧大楼发生火灾酿成重大工安意外不断,为提升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确保消防安全设备保堪用状态,内政部近期预告《消防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款一定规模以上之场所草案,明定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场所或中央主管机关公告场所,须由消防安全设备检修专业机构、消防设备师或消防设备士办理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确保消防安全设备检修品质。
去年高雄「城中城」大火与彰化「乔友大楼」火警,烧出消防设备检修问题,内政部接连提出《消防法》相关修法草案,包括明文规定停歇业场所亦应办理消防安全设备检修申报;另外,营业场所若违反消防安全,将直接开罚,且不给予期限改善,罚锾也从最重5万元提高到30万元。
《消防法》第9条于今年5月11日修正公布,增订第三项规定:「第一项第二款一定规模以上之场所,由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内政部近期预告比照《消防法》第6条规定,各类场所之管理权人对其实际支配管理的场所,以及消防机关锁定各类场所危险程度,分类列管及复检,应设置并维护其消防安全设备;但仅设置灭火器、标示设备或紧急照明灯等非系统式消防安全设备的场所,不在此限。
针对高层建筑物或地下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设备,因涉及多项系统消防安全设备整合操作,其检修作业较一般建筑物复杂,应由消防安全设备检修专业机构办理。至于一般建筑物设置室内消防栓等消防安全设备检修,涉及外观检查、性能检查、综合检查等专业技术,须由具备消防设备师或消防设备士等专业技术资格者始有能力办理检修。
至于仅设有灭火器、标示设备或紧急照明灯等非系统式消防安全设备的场所,可由外观或简易操作判定性能,且更换新品尚无困难性,得由管理权人自行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