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罢梁案连署合格认定? 中选会驳斥:均采一致标准

▲谢国梁。(图/记者汤兴汉摄)

记者皮心瑀/台北报导

基隆市长谢国梁罢免案连署已送件,却传出中央选举委员会放宽合格认定,遭基隆市选委会认定有疑虑。对此,中选会回应,查核作业的标准,中央与各地选委会均采一致标准,并未有个案之加严或放宽等情形。此外,连昔日各地选委会,包括高雄市选委会在办理高雄市长罢免案时,也都是依法办理。

中选会指出,109年12月1日以中选务字第1090027316号函复花莲县选委会: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9条第1项第5款及第83条第1项第5款规定,选举委员会查对提议人名册、连署人名册,发现提议人提议、连署人连署,有伪造情事者,应予删除。所指伪造情事,包含冒用他人名义签名或伪造、盗用他人印章并于连署人名册盖章等情事而言。次查公职人员罢免案提议人及连署人名册查对作业须知规定,主办选举委员会查对提议人(连署人)名册时,如发现有同一笔迹代签或伪刻印章等涉嫌伪造之情事,得寄送查询单予当事人,向其查询是否为本人签名或盖章。

中选会说,再查中选会109年10月15日中选秘字第1090026589号函以,主办选举委员会应本于职权,综合其他事实认定连署人名册是否有伪造情事,并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83条及公职人员罢免提议人及连署人名册查对作业须知规定办理,尚不得仅因当事人未回复或未于期限内回复查询单,作为连署人名册予以删除之事由。

中选会再举例,即使昔日高雄市选委会在办理高雄市长罢免案时,有关查对作业亦如109年4月7日高雄市选委会办理高雄市第3届市长罢免案连署人名册查对情形对外说明之公开新闻稿所载:「寄送查询单予当事人,向其查询是否为本人签名或盖章,其统计情形:寄出计2,271件。...其余未回复...未能得其表示,经高雄市选举委员会109年4月7日第101次委员会议讨论不列为不符规定之数」。亦即,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83条及公职人员罢免提议人及连署人名册查对作业须知规定办理,尚不得仅因当事人未回复或未于期限内回复查询单,作为连署人名册予以删除之事由。

基此,中选会严正说明,如依该会113年5月23日中选务字第1133150270号函之规定,各地选委会含基隆市选委会在内作为主办选举委员会,有关办理连署人名册之查对如发现连署人名册有疑似代替签名或盖章情事,得依公职人员罢免案提议连署及查对作业办法第16条规定寄送查询单向当事人查询是否为本人签名或盖章。主办选举委员会应本于职权,综合其他事实认定连署人名册是否有伪造情事,尚不得仅因当事人未回复或未于期限内回复查询单,作为连署人名册予以删除之事由。也就是说,中选会之函释规定系请主办选举委员会应本于职权综合其他事实认定连署人名册是否有伪造情事,尚不得仅因当事人未回复或未于期限内回复查询单,作为连署人名册予以删除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