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学撞倒8旬老婆婆 「教室」开庭:小5男童要赔24万

▲陆男童放学途中撞倒老婆婆,须赔4.7万元人民币。(图/东森新闻示意图与本事件无关)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四川南充一名11岁男童2014年放学途中撞倒一位年近8旬的婆婆,虽然男童坚称自己没有撞倒人,但婆婆却说对方将自己撞倒地导致受伤,各执一词。近日大陆法院作出判决,认定男童确实有撞倒婆婆,不过婆婆年近80岁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需自行负担30%的责任,最后判男童须赔偿4.7万元人民币(近24万台币)。

据《成都商报》报导,男童小宇化名)是南充一所小学5年级的学生;2014年11月间,一名近80岁的婆婆伍义清指称自己本来要回家煮饭,这时却迎面走来几个学生,他被其中之一的小宇撞倒,经送医诊断,发现左股骨骨折,后来在赔偿金额上没有共识,将小宇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特别的是,2015年一审还将小宇就读小学的一间教室作为临时法庭,当时「小宇是否撞倒婆婆」还成为各方关注焦点,原当天在场3名学生一开始接受警方笔录时本来都说有看到小宇撞倒婆婆,但后来他们接受小宇的律师询问时,却又都改口「只是听说」。

最后一审采信在场3名学生在第一次做的笔录,并判赔小宇须赔偿73475.6元,小宇父母则提起上诉2015年底进行二审时,小宇律师出示一份伍义清婆婆的就医纪录指出,「患者自述于入院前约1小时,在行走途中不慎摔倒」,但后来婆婆家人解释,这是在调解时有提到,先报保险,剩余医药费用协商决定,所以才会先向医院供称是不慎跌倒的。

最近法院作出最终判决认为,「自述不慎摔倒」这项新证据和婆婆被撞倒并无矛盾,婆婆也表示这样做是为了报销医疗费;并认为已满10岁的小宇在放学途中未能注意路况将人撞倒,须负主要责任,被撞的伍义清则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道事发时间是小学放学时间,也应当知道未成年人活泼好动,理该注意路况及避让,因此婆婆也须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小宇得赔偿47941.88元人民币(近24万台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