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野草莓运动首谋 李明璁无罪

李明璁等多名学者、学生,为抗议民国97年11月第2次江陈(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会期间警察执行维安过当,自同年11月6日起于行政院前静坐抗议,但因属非法集会而遭警方驱离,其后抗议者将行动命名为「野草莓运动」;李明璁则因被认为位居「首谋」,于98年6月遭依违反集会游行法第29条起诉。

北院指出,审理期间经裁定停止审判并声请释宪,大法官今年3月间做出第718号解释认定,集游法第8条关于室外紧急性及偶发性集会游行采「许可制」,造成过度限制,不符合宪法保障集会自由的意旨,宣告违宪,从明年元旦起失效,应由立法者修法。

法官依照相关证据认定李明璁并非首谋,且引用释宪精神,本次集会应属紧急性及偶发性,不须事先申请许可,判李明璁无罪。全案可上诉。10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