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小六生校园遭带走 警察和学校全「不懂法律」各打50大板
小六生校园遭带走 ,警察和学校全「不懂法律」各打50大板。(中时资料库)
台中市某国小六年级学生3月间在校与担任生辅组长的体育老师冲突,该生持乐乐球棒打老师,隔天虽道歉,但老师仍报警,造成2名员警竟进入校园,且在没有其他老师或家长陪同下,将师生两人带到派出所做笔录,引发社会轩然大波,连同校方及员警都遭处分。归咎问题,就是警察与学校本身都不熟悉相关法律,因此应该个打50大板。
本案的重点在于,警察不该在学童监护人未授权或获通知到场下,将人带到派出所制作笔录。而校方没有「积极阻止」警察将学童带走也是失职。
少年事件处理法修案自109年6月19日起施行,12岁以下儿童触法事件将依个案,由社政及教育衔接保护辅导,不再移送少年法院。
109年6月19日起,如单纯的儿童触法事件,被害人诉警处理时,警察机关仍依规定受理,惟须联系儿童家长或适当人员至现场陪同,并视个案情况通报社政单位及教育单位;若是儿童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虽然儿童不再进入司法程序,惟仍属证人,警察机关可视情况为其制作笔录。
因此当时警政署已明订「处理未满12岁儿童触犯刑罚法律行为作业程序」,未满12岁窃盗、妨害性自主、伤害、驾驶过失及诈欺背信等案件,明定此类案件不适用《刑法》现行犯、准现行犯及迳行拘提等规定,也不得将儿童列为嫌疑人移送少年法院,同时将不再循司法程序处理,但警察机关若接获民众、学校或家长报案时,仍会到达现场协助。至于笔录部分,若是较单纯的案件,以不制作为原则。
根据规定,若警察明知有未满12岁儿童有触犯刑罚法律情形时,正确步骤,应先进行劝导、制止,并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其他适当人到场保护管教,并对案件初步调查;儿童本人则得由监护人、代理人带回或由员警护送返家(校),同时填写「偏差行为纪录表」,再依现行机制通报教育或社政机关后,陈报分局办理结案
还原当天情况,2名制服员警接获报案后,开着警车穿着制服前往学校,在学校学务主任陪同下进入校园与老师会谈,员警随后将学生、老师一起带回派出所,事后才通知学童家长。
在这过程中,员警就犯下了,未在现场通报家长,甚至没有获得家长授权及到场,就将人带走;而学校的职责,就是要保护学童,因此也不应该在家长未授权或到场下,让员警将学生带走,因此,本案就凸显了双方都不知法的错误,才会引发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