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都已过世!男子称病无法工作 要弟弟妹妹养他被打脸
父母都已过世,男子称病无法工作,要弟弟妹妹养他,惨被法官打脸。(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男子阿国(化名)在2020年因思觉失调等病症住院,并经法院裁定宣告为受辅助宣告之人。他指称因无谋生能力,加上名下财产不足支应生活所需,而且父母亲都已过世,为了维持生活支出的必要费用,因而向法院诉请,由他的妹妹弟弟,每人每月各应负担15404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民法第1114条、第1115条第1项分别定有明文,受扶养权利者,以不能维持生活,而无谋生能力者为限,下列亲属互负扶养义务:1、直系血亲相互间;2、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3、兄弟姊妹相互间;4、家长家属相互间。
而若负扶养义务者有数人时,应依下列顺序,定其履行义务之人:1、直系血亲卑亲属;2、直系血亲尊亲属;3、家长;4、兄弟姊妹;5、家属;6、子妇、女婿;7、夫妻之父母。
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阿国在2023年度财产总额为600万8397元,虽部分财产经注记为公同共有,但依据共有4人分开计算后,阿国的财产至少仍超过150万元以上。而且阿国的不动产及股票等,经换算为真实市价后应该更高。足认阿国主张无法维持生活,而有受扶养之必要,明显与事实不符。
法官检视医师鉴定结果,阿国是思觉失调症患者,仍残有精神症状干扰,缺乏病识感,但仍然能自理生活,且仅属轻度智能不足,并未因病而丧失工作能力,非属无谋生能力之人。日前依法宣判,驳回阿国之请求。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