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房屋遗产之争:部分子女借名买房之诉被法院否,原因何在?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人物关系
原告刘俊旭起诉被告刘俊康、刘俊霞,要求将北京市西城区xxx 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刘父与刘母系夫妻,育有刘俊康、刘俊旭、刘俊霞三名子女,刘母于 1980 年 10 月去世,刘父于 2018 年 1 月去世。
二、案件事实经过
1. 房屋来源与居住情况
- 案涉房屋原系刘父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 xxx 平房经拆迁腾退所得。1997 年拆迁时,刘父、赵慧敏(刘俊旭之妻)、刘悦涵(刘俊旭之女)为拆迁被安置人。刘俊旭称 1997 年底自己向北京 S 公司支付 5 万余元购买了案涉房屋,此后一家三口在此居住至今,并负责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等费用,还持有房屋产权证、购房发票、户口本等,且房屋的装修协议书、治安责任书、消防责任书等均由其签字,入住及后续装修也由其完成。
2. 购房协议签订情况
- 2004 年 3 月 9 日,北京 S 公司与刘父签署《购房协议书》,约定以成本价出售案涉房屋,房价为 54231 元。刘俊旭称该协议上刘父印章系其代为加盖,签名系其代为书写,实际购房人应为自己。刘俊康和刘俊霞对此虽认可代签事实,但认为协议载明购房人是刘父,不能以此证明刘俊旭是实际购房人。
3. 诉讼情况
- 2021 年,刘俊旭曾提出所有权确认纠纷,后撤诉。刘俊康也曾起诉法定继承,亦因刘俊旭提起相关诉讼而撤诉。
三、原被告主张及争议焦点
1. 原告主张
- 刘俊旭认为案涉房屋虽登记在刘父名下,但购房款由自己缴纳,且与刘父有口头约定房屋归自己所有,现要求刘父的法定继承人刘俊康和刘俊霞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证据包括持有购房发票、房产证原件,以及申请证人证明购房款支取和支付情况,还有相关责任书、协议书等证明其对房屋的实际管理和使用。
2. 被告主张
- 刘俊康和刘俊霞均不同意刘俊旭的诉讼请求,认为刘父与刘俊旭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房屋是回迁房,按规定应由原承租人刘父购买,购房款是刘父所交,刘俊旭只是代签协议,即便刘俊旭支付了购房款,也不能忽视刘父 38 年工龄折算的事实,且房屋是刘父让刘俊旭居住的,刘俊旭基于父子关系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该房屋应作为刘父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3. 争议焦点
-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刘俊旭与刘父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关键在于判断是否有借名买房的合议、购房款的实际出资人以及房屋实际权益归属等问题。
四、律师法律分析
1. 借名买房合议的认定
- 在借名买房关系中,借名合议是核心要素之一。刘俊旭主张与刘父有口头借名买房约定,但未提供书面协议,且无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刘父曾明确表示将房屋所有权归属于刘俊旭。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名合意的情况下,难以认定存在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
2. 购房款出资情况
- 刘俊旭虽申请证人证明购房款由其支出,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资金支付证明,如银行转账记录等直接证据,且刘俊康和刘俊霞对购房款来源提出质疑,认为可能是刘父将款项交由刘俊旭代为支付。此外,案涉房屋购买使用了刘父 38 年工龄折算购房款,这一因素也使得购房款出资情况变得复杂,不能单纯依据刘俊旭的证人证言就认定其为实际出资人。
3. 房屋管理和使用情况
- 刘俊旭实际居住并管理房屋,负责装修和维护,持有部分房屋相关证件。但由于刘俊旭与刘父的父子关系,这种居住和管理行为不能必然推断出其就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在没有明确的借名合意和确凿的出资证据情况下,长期居住和持有证件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其享有房屋所有权。
4. 证据的综合判断
- 综合考虑刘俊旭提交的各项证据,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其与房屋存在密切联系,但都存在不确定性或可反驳之处,无法形成完整、确凿且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以证明其与刘父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五、法院裁判结果与影响
1. 裁判结果
- 法院驳回了刘俊旭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判断原则,基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
2. 影响
- 此案例对于类似的房屋权属纠纷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在涉及房屋借名购买等房产权益争议时,当事人应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尤其是书面借名协议的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综合、审慎地判断各类证据,准确认定法律关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公平公正,防止因证据模糊或不足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保障房屋产权交易和归属的稳定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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