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康媒體廣告集團吸金21.4億 子公司認罪協商再判罰金6000萬
全台最大广告电视墙公司「富士康集团」恶性倒闭,法院以负责人李泰龙及公司非法吸金21.4亿元,依银行法重判李11年6月,3间公司判罚金1.4亿元;检方另与集团旗下富士康家庭事业公司达成认罪协商,台中地院再判该公司罚金6000万元,可上诉。
检调查,李男分别于2009年、2011年,及2016年,成立富士康广告、日立光电,及富士康家庭事业公司,2016年收购星合科技公司,李担任旗下4间公司合称富士康集团负责人,集团以经营广告托播、餐饮服务,后来又从事数位电视墙、多媒体广告机方式,接受客户委托播出广告。
检调发现,李2015年起广告设备、LED电视墙、多媒体广告机RTV、室内外屏、餐饮连锁、土地买卖,蛋糕券等作为标的物,设计投资方案对外招揽民众投资,对员工也订定晋升、抽佣制度,不同职位可抽5%至13%佣金。
另外,富士康集团还向投资客保证,可获年利率5%至30.72%不等红利,前后以此约定或给付与本金显不相当之红利、利息,非法吸金高达7亿5654万多元,另2019年收购金矿咖啡改名为士达卫咖啡,后经营不善前金补不上后金,2020年债台高筑下自行向台中地检署自首。
台中地院一审以李男吸金7亿多,危害国家金融、经济秩序,造成多名投资人损失,依加重非法经营收受存款业务银行业务罪判李9年,富士康、日立光及星合科技,3公司共判罚金1亿1000万元。
台中高分院二审计算犯罪所得认为,富士康、日立光电、星合公司,及富士康家庭公司,及被告李泰龙个人名义,吸金高达21亿4154万1245元,检察官主张一审判太轻有理由,撤销改重判李泰龙11年6月,富士康、日立光电,星合科技,3公司共判罚金1.4亿元,仍可上诉。
另就富士康家庭事业公司被诉违反银行法部分,台中地院审酌公司及代表人李泰龙均自白认罪,且经检察官和被告在审判外达成认罪协商,经检方声请改依协商程序而为判决。
台中地院不经言词辩论,于协商合意范围内,依非法经营银行业务罪判富士康家庭事业有限公司罚金6000万元。
台中司法大厦。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