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城中村房屋可改作保租房
记者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省住建厅联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制定了《福建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办法(试行)》,从规划建设、房源筹集、项目认定、支持政策、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全流程的具体要求。新规从本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年度保租房用地应优先安排
办法所指保障性租赁住房(简称“保租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限定户型面积和租金水平的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办法介绍,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保租房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年度保租房用地供应规模和时序,优先安排、应保尽保。福州、厦门、泉州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发展保租房市、县应当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
保租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租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这些区域优先发展保租房
办法指出,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结合人口和就业岗位分布、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情况,优先利用位于城市中心区、产业园区、交通便利区或医院、学校、商业综合体等租赁需求多的区域存量土地、房屋。支持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筹集建设保租房,定向分配给在乡镇工作的教师、医生、民警和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支一扶”人员等。
办法介绍,新建保租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可以配比不高于20%且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户型。重点发展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的保租房,主要可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
多种方式筹集房源
办法指出,发展保租房的市、县可采用以下渠道筹集房源:
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租房,也可批量收购符合条件的已建成的存量商品房用作保租房。
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租房;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可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内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也可在产业园区按照租赁住房用地统一建设保租房;可将政府的闲置棚改安置住房、公租房等盘活作为保租房。
围绕保租房房源筹集,办法还介绍,福州、厦门、泉州和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发展保租房市、县还可采用以下渠道筹集房源:
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租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租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办法指出,纳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市、县(区),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
福州、厦门和纳入城中村改造扩围城市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可将村民富余的安置房以小户型为主单独设计、集中建设,并长期租赁用作保租房;也可在妥善做好原有租户安置搬迁、租金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将城中村房屋整体长期租赁并改造提升用作保租房。(记者 李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