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BMW酒驾男撞死2宝妈不算杀人 法官:没狂飙有踩煞车

高雄38岁黄子洋去年底无照酒驾撞林姓男子一家4口致死伤一案,高雄地院法官认为,黄子洋酒驾速度不快,冲撞前也确实有踩下煞车,若有意开车杀人,起驶后就能对爱河畔灯会人潮下手,不算故意杀人,量刑7年10月已算「重判」。(本报资料照片/袁庭尧高雄传真)

高雄38岁黄子洋去年底无照酒驾、高速撞上林姓男子一家4口,害林妻伤重不治,2名女儿断牙断腿重伤,林男迄今仍得坐轮椅复健。高雄地院1日宣判,黄子洋被依酒驾致死罪判7年10月,可上诉。法官解释,黄子洋酒驾速度不快,冲撞前也确实有踩下煞车,若有意开车杀人,起驶后就能对爱河畔灯会人潮下手,不算故意杀人,量刑结果已算「重判」。

目前仍得坐轮椅的林男曾当庭气哭、要求法官以杀人罪重判,希望看到台湾酒驾杀人判死刑的首例。对于判决结果林男表示遗憾,他痛批国家对酒驾零容忍依然只是沦为口号,简直要被害家属也零容忍。林男仍坚持应以不特定故意杀人罪判罪,收到判决书后,与律师审阅内容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一定会上诉!」高雄地检署强调,秉持法务部「酒驾零容忍」坚定立场,如有不法一定严办重惩,整案侦办过程缜密搜证,亦聆听被害家属意见,对于黄子洋具有不确定故意杀人犯意,起诉书均已详实论证与叙明,并以最重杀人罪嫌起诉,请求法院从严从重论罪处刑,以资儆惩。但法院以酒驾致死罪从轻认定,「非常令人遗憾」,地检署将在收到判决后研究理由,参酌被害家属意见,依法提起上诉,以求妥适裁判,维护司法公义。

高雄地院表示,酒驾致死罪可判3至10年,此案件损害虽然严重,并非得处以最高刑度,但所造成1死3伤的结果,也不可能判处3年最低刑期。依地图估算,黄子洋从五福路到事发地点需耗时2分钟,但他实际上开了5分钟,可见酒驾速度不快,不像检方所述「超速、闯红灯」。

依现场留下的煞车痕来看,黄子洋撞林男一家之前确实有重踩煞车,显然没有致人死伤的意图。当时沿路都是高雄灯会的人潮,若黄子洋有杀人的不确定意图,大可随机犯案,不用等到过了好几个路口。

纵使黄子洋已有2次酒驾前科(2次均有肇事,但无人伤亡),多年前曾对酒驾发表「应该判死」的言论,也不能将他的犯行解读成有杀人意图。若要以此标准来看全国酒驾再犯案,大概有一半的酒驾案件都要改判「杀人未遂罪」,这也不是立法的目的,《刑法》第185条之3第3项便是对酒驾再犯者的严惩,但黄子洋一案也不适用。

针对林男与2名女儿受伤部分,依照疗程的进展,未来是否已达「重伤害」还不能确定,依「罪疑惟轻」原则,目前仅能依普通伤害结果来评价。黄子洋虽坦承全部犯行、个人有和解意愿,但有诸多事实上困难,无法弥补林男一家损害,整体量刑已属「重判」。

去年12月26日晚间,林男一家4口手牵手跨越爱河旁的路口,突然被黄男驾驶的BMW高速撞上,造成林男全身多处骨折,范姓妻子当场重伤不治。15岁大女儿全口牙被撞断、双腿骨折,14岁小女儿也重伤。

检方起诉指出,黄男2006年、2009年均曾因酒驾案件遭移送,仍心存侥幸,明知个人因饮酒已达严重酒醉无法安全驾驶的状态,无法遵守、辨识道路交通标志及注意车前状况,竟基于纵使其他用路人可能遭其驾车撞击致死伤、亦不违背其本意之杀人不确定故意,酒后开车上路,撞击林姓一家4人致死伤,以「杀人罪」起诉。

该案开庭时,黄男一度当庭对林男家属下跪磕头道歉,还强调自己名下有一房产权状,愿意出让房产弥补林男一家的损失,但后来又被爆出疑似脱产的争议。

黄男辩称,虽然自己早年有两次酒驾前科,但近十年来早已没有酒驾的纪录,反而还常常劝朋友「喝酒不开车」。事发当天,他也不知道为什么自己会不顾朋友劝阻、抢下钥匙开车上路。经过事发路口时,他记得并没有逆向,突然看到林男一家窜出,才惊觉「惨了!怎么会这么严重。」但重踩刹车时已为时已晚,自己也被吓到。

「明明可以撞上汽车!为什么选择撞上我们!」林男听完黄男陈述,气到哭出来,怒批明明就有路口监视器影片为证,黄男还敢说谎。林男强调,当时路口已有两台汽车停下来要让他们一家先过马路,黄男却狂飙时速93公里,直接逆向绕过停等的汽车,却惊见自己就要和对向汽车迎面撞上,此时竟把方向盘一偏,朝他们一家直接撞击而来,害他们闪避不及。

当庭法官也问及双方协调赔偿的进度,林男认为黄男毫无诚意,宁愿黄男把房子交由法拍,也不敢让黄男自寻买家拍卖。林男认为,这样至少能确保自己的权益。黄男辩护律师强调,绝对有诚意解决问题,也尊重林男一家的决定,尽快将房子卖出、赔偿林男一家。

林男表示,黄子洋对他提的条件一概不理,一副「我的诚意就只有这样,要不要随便你」的态度。黄子洋将房子过户后仍留有240万元贷款,且另外还有增值税的问题未解,对卖房变现不利,明显对赔偿没有诚意,整体来看,和解对被害人根本没有实际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