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 弃养群猫疑致大吃小 男判拘役

高雄1名林姓男子前年搬离租屋处,却将一群猫咪留在屋内自生自灭,高雄地院依违反《动物保护法》判他拘役50天,另并科罚金20万元,可上诉。(本报资料照片)

高雄1名32岁林姓男子于前镇区租屋处饲养7只猫咪,又从刘姓女子手中接手5只幼猫。前年9月,他搬离租屋处,却将猫留在屋内自生自灭,约2个月后,房东发现有异,开门惊见满地猫尸和猫骨,只剩5只消瘦的成猫,不见幼猫,高雄地院依违反《动物保护法》判他拘役50天,另并科罚金20万元,可上诉。

判决指出,林姓男子在高雄前镇区租房养了7只成猫,前年8月,又佯称是「爱爸」,于脸书向另名刘姓女子领养5只幼猫,还承诺养到断奶为止。但前年9月7日,他突然搬离租屋处,竟将群猫独留屋内,导致牠们营养不良、身体状况也愈来愈差,其中2只死亡。

直到同年11月11日,屋主前来发现屋内飘出恶臭,会同警方进入,只见眼前环境一片脏乱,还有猫尸、猫骨分散四处,仅剩5只成猫存活,已不见幼猫,疑似「大猫吃小猫」,赶紧通知高雄市政府动物保护处到场安置生还的成猫,但经接手照养后还是有1只不幸死亡,林男也被依违反《动物保护法》送办。

高雄地院审理时,认为林男疏于照顾猫只,未提供良好饲养环境,导致群猫严重营养不良,并发生重要器官功能丧失而死亡,如果林男没有能力继续饲养,应积极向外寻求如动物保护团体、动物救援社团、中途之家等相关管道协助或收留,而非消极放任饲养的猫在脏乱环境、无人照料。法官审酌后依使动物遭受伤害,致动物重要器官功能丧失罪,处拘役50日,可易科罚金,并科罚金20万元,可易服劳役。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