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工作室透过社群媒体拉生意 当心被国税局盯上
个人借由社群媒体发布商业广告,再私下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若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征点,就应办理税籍登记。(图/Shutterstock)
近来不少个人借由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媒体开设粉丝专页、群组、社团等,并利用社群媒体发布商业广告,再私下与消费者约定会面地点交付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国税局强调,若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征点(销售货物新台币8万元或销售劳务达4万元),就应办理税籍登记。
财政部高雄国税局表示,个人利用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媒体的隐私性销售货物或劳务,以规避国税局查核,该局已积极研析各类交易型态并整合网路交易金流、物流与资讯流等相关资料,搜集可能逃漏税的营业人。
举例来说,甲君自110年1月起开设纹绣、彩妆教学课程,并透过Line通讯软体等方式安排学员或消费者前往特定地点,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报酬,经搜集甲君于网路上刊登之行销广告资讯暨收款帐户等资料,查获甲君110至111年间未办税籍登记销售劳务,依查得资料核定甲君未办税籍登记销售劳务金额计3,274万元及漏税额163万余元,除补征营业税163万余元外,并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51条第1项第1款、第3款及税捐稽征法第44条规定,择一从重处罚锾163万余元。
国税局说明,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劳务,其月销售额未达营业税起征点,得暂时免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于当月销售额达营业税起征点时,最迟应于次月月底前向国税局申请税籍登记。若营业人有类似情形,于未经检举、未经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前,主动向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及加计利息者,即可适用税捐稽征法第48条之1规定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