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的问题

针对公安机关受案、立案问题的理解:

首先,我们需要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有个理解。参照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就《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答记者问的内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包括的环节有接报案、受案立案、办案和结案。接报案登记和受案立案审查一般统称为受案立案工作,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初始和必经环节。

《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

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工作的模式:

1、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分别接报案并即受、即立、即办的现行模式;

2、受案立案工作的监督管理:

(1)依托信息化手段,对接报案、受案立案进行全要素、全流程网上记载,实现对各部门受案立案工作的实时监控管理和及时纠错;

(2)对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其他易出问题、有争议的案件,由法制部门就是否受案立案进行事前审核监督。

公安机关规范的工作流程:

1、接报案登记制度。

为达到接报案并即受、即立、即办,实行接报案登记制度。

如何进行登记?

(1)建立完善全省区市统一的接报案、受案立案功能模块;

(2)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必须进行网上登记;

(3)群众上门报案的,应当当场进行接报案登记,当场接受证据材料,当场出具接报案回执并告知查询案件进展情况的方式和途径。

接报案登记,一般指的是公安机关内部登记备案工作,一般需要进行网上登记,需要填写《受案登记表》,参照《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接报案登记,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不属于公安职责范围的案件,应当立即口头告知,如果对口头告知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告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综上,对于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均应当立即接受,进行接报案登记。

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接报案登记,属于受案单位管辖的应当出具受案回执;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

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但不属于受案单位管辖的案件,受案单位应该在24小时内移送管辖单位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受案单位无权以其无管辖权为由拒绝接受案件。刑事案件不同的是,案件移送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公安机关应当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行政案件不同的是对于口头有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而刑事案件却并未要求书面告知。

除此之外,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行政案件无立案的程序规定,直接到调查阶段,而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事案件却有专门的立案章节规定内容。

2、刑事立案

刑事立案的条件: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

(1)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属于受案单位管辖;

(3)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向控告人出具书面的立案告知书。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参照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回执》、《不予立案通知书》等模板内容,并不会直接显示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如需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自行向法院起诉,还需要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其身份信息,但前提还需要公安机官接受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不然,即便是由法院的协查函也很难向公安机关调取到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受案立案阶段,公安机关违反规定的处罚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实行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和办证、办事首问(接)责任制、接报案登记制和分流移交机制。

除24小时服务窗口外,其他窗口单位可根据实际实行弹性工作制,方便群众办证、办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安民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热情为求助群众提供必要帮助,耐心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群众报警或者报案,并认真做好记录。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报警、报案或者求助,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反映,情况紧急时应当给予协助或者协调处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故意违反规定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对依法应当办理的受理案件、立案、撤销案件、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等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职权干扰执法办案或者强令违法办案的;

(二)利用职权干预经济纠纷或者为他人追债讨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