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 绿能发电成标配

为推动太阳光电、地热等再生能源装置,立法院今年5月底三读通过《再生能源发展条例》修正草案,明定建筑物的新建、增建或改建达一定规模者,除有受光条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起造人应设置一定装置容量以上的太阳光电发电设备。

目前经济部与内政部商讨设置细节,初步决定以建筑面积1,000平方公尺(约300坪)、最低设置量是50瓩为门槛。经济部官员表示,这项设置细节还在讨论中,内政部还要召开利害关系人会议、与产业沟通;官员预估,明年上半年将可定案。

在建筑物设置标准拍板之前,依经济部先行公布的条件,强调公有建筑物符合「再生能源发展条例」第12条之一及相关授权订定之标准的规定者,都要依规定设置屋顶型太阳光电发电设备,这部分上路时间将会配合建筑物的太阳光电设置标准一同施行。

在公共工程部分,政府机关(构)、公立学校或公营事业新建、增建或改建公有建筑物以外的公共工程,也从「应优先设置」改为「应设置」,也就是强制这些公共工程在计划规划设计阶段,就要评估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若经评估可行时,必须设置再生能源发电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