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为文物保护注入法治力量
唐伟
据《工人日报》报道,“长城保护标志牌附近堆放了这么多大石头,得查一下这个位置是长城本体,还是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然后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对这一情况展开调查。”日前,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检察院、武川县文化旅游体育局对秦长城开展跨市巡查工作时,检察人员对发现的线索现场探讨解决方案。
检察人员联合相关文物保护主体责任部门,现场探讨解决长城点段“应保未保”、破坏长城历史风貌、非法占用长城保护范围等一批突出问题,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作用和威力,切实破解了文物保护过程中责任界定不清、难以落实的困局,为文物保护注入了强大的法治力量。
文物保护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九龙治水”的格局易造成保护的责任难以得到落实,一旦出现了亟待解决的问题,各责任主体之间就会彼此推卸责任,形成文物保护的责任真空。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中国近30年来消失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有一半以上毁于各类建设活动。面对文物保护责任落实不力、管理不到位以及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等情形,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没人起诉”的现象,亟待检察机关更好发挥公益诉讼机制作用。
破坏文物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应效仿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规定为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基础,文物保护涉及公共利益,需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之一,运用检察权和诉讼权对其予以保护。
另一方面,公益诉讼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对文物的损害行为,保护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不受破坏,从而维护公共利益,通过公益诉讼促使相关责任主体更加自觉地履行保护文物的责任,有效消除责任真空导致的“保护漏洞”,并提高全社会参与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而,基于检察机关的职能,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文物保护法治化的要求,都亟待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的范围。
此前,最高检与国家文物局就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展开协作,并联合发布长城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2023年,最高检、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外发布《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涉文物保护的公益诉讼机制进一步完善。据统计,2019年10月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7万余件,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典型案例的发布也为公益诉讼提供了范例。在制度性补缺的同时,为文物保护注入了强大的法治力量。
当前,虽然有22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在专项决定中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新领域的案件范围,但是检察机关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依然缺乏明确法律授权,需要进一步通过立法的方式给予明确,赋予检察机关诉讼主体资格,明确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程序启动原则,让公益诉讼更加规范高效,在不断完善与健全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