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强化智财权保护意识 推动产业创新正向发展

本文则旨在介绍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处理智慧财产相关诉讼的实务,希望借此提醒台湾高科技业者避免落入侵权的纷争。

台湾智慧财产判决渐成熟

接轨国际审判程序

台湾于2008年起即设立专责的智慧财产法院,而韩国一直到2016年才有类似设计,台湾在制度上的创意可谓独步全亚洲。

专利或著作权,看不见,摸不着。脚踏车不见了,马上会发现,但专利或著作权遭受侵害,无形无体,难以察觉,遑论证明侵权所受损害之困难。因此在智慧财产权诉讼的证据搜集层面,异常重要,智慧财产法院则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若是智慧财产法院采取较消极的态度,原告恐难以自行搜证以证明其主张。

在光罩传送盒的专利诉讼案,法院相当细致地耗费心力投入证据搜集及审理程序的各个层面。一方面,该案耗时近四年,比智慧财产法院公告的审理流程花费更长的时间(通常一审法庭在300日内裁决);另一方面,此案两造所递交的书状超过150多份,数倍于其他诉讼的书面资料量(一般案件两造的书状约共为20~25份)。由于该案侵权产品非一般零售市场上贩售的商品,权利人难以搜集被告的产品作为证据,若是缺乏强力证据搜证程序,将难以在法院的制度运作上发挥功能。智慧财产法院在此案的证据搜集程序中,笔者认为符合外界对于成立该专责法院之期待,而详读该案的判决书,也可看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极其谨慎审酌所有相关的人证物证,备极辛劳。

专利赔偿吓阻侵权

激励企业投入研发

根据台大法律系李素华副教授的研究,近4年半以来,台湾智慧财产法院审理专利侵权诉讼之一审判决,法院最常准予之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为新台币100万到500万元之间,而且专利权人败诉率极高,尤其是发明专利权的胜诉率仅12.21%。即便是故意之专利权侵害行为,法院在援用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上,一般而言仍较保守,对于循民事救济程序主张权利之专利权人往往较不利。在此之际,笔者认为光罩传送盒的个案,可谓振奋专利保护的产业期待。

以产业实务来看,任一发明之研发成本超过千万或亿者,实属常态。对研发者来说,一旦支出后再不复返;而对侵权者来说,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无须负担研发成本。以往过低的赔偿金额无法彰显研发之投入与专利权的价值,也变相鼓励他人以侵权方式运用专利,加上被告「胜诉率」相对较高,造成侵权之法律风险极低,悖离智慧财产权及专利制度设计的原意,摧毁产业创新意愿。一旦企业不愿致力于创新研发,或是投入研发的诱因降低,台湾的产业最终沦为附加价值低的劳力密集经济。英特格与家登精密的光罩传送盒专利诉讼个案,可谓将智财创新带来的研发循环导回正轨。

损害赔偿金额往往依据不同产业属性有所差异,而根据现行专利法之惩罚性损害赔偿条文,侵害行为如属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请求,依侵害情节酌定损害额以上之赔偿,但不得超过已证明损害额之三倍的门槛上限。

智慧财产法院在光罩传送盒的个案判赔1.5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约新台币9.8亿元,倍数加乘可以说是法院考量高科技产业的技术密集特性,透过高额损害赔偿以达到预防不法之目的。事实上,已有学者认为应废除惩罚性损害赔偿之倍数上限,以达到更好的惩罚与吓阻效果。

参考台湾过往的判决案例,9.8亿的专利侵权赔偿金额不算特别高。2007年,台北地方法院即就专利侵权案件判决侵权被告应赔偿新台币20亿元。智慧财产法院于2010年就专利侵权案件判决20亿赔偿。高雄地方法院在2011年针对一家实收资本额仅约新台币6亿元的被告公司,判决其就专利侵权行为应赔偿新台币7亿元。2017年智慧财产法院再于一件专利侵权案件判决被告应赔偿新台币10.5亿元。凡此可见,高赔偿金额的IP判决,于台湾并非不常见。

盼所有企业经营者正视IP保护,除了帮助员工建立对于IP的正确认知,也应在专业智财团队的协助下,以合法的管道取得、应用智财权。在产品研发、生产与销售的过程中,亦须评估是否有侵权的风险,相信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将更添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