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念平台-Uber Eats与foodpanda合并案-四大考虑面向分析
面对外界疑虑,公平会指出将从市场集中度、结合后并购方订价能力、合并案协同效果(联合行为)、市场效益等四大面向进行审查分析。从公平会过去曾禁止之四例并购案来看,包括:1.新台北与丽冠;2.统一与维力;3.好乐迪与钱柜;4.烨联与唐荣等,上述四案均为高市占率业者拟进行合并。
因此,公平会Uber Eats合并foodpanda台湾外送业务之审查势必亦须相当谨慎。
一、市场集中度
因Uber Eats与foodpanda之合并属于水平结合,且二业者各自市占率、营业额都高,其合并后独占市场已无疑问。
从过去公平会禁止结合之四例并购案来看,公平会倾向认为,因市场独占性过高将严重损害市场的竞争机能,且该损害一旦发生即无法回复,应断断不能够容许。
二、并购后Uber Eats在市场上的单方效果将显著提高
所谓单方效果,即指合并后事业单位涨价能力是否因此提高而言。
在Uber Eats与foodpanda结合后,Uber Eats将握有更大市场力,对于餐厅的议价能力、谈判能力更高,造成独大不利效果。
观察过去公平会案例,从消费者移转选择及其他竞争者之竞争能力而论,结合后高市占业者显有提高外送服务费用之能力与诱因,对于外送员、店家、消费者等利害关系人几乎无任何好处。
三、并购后联合行为会造成限制竞争
Uber Eats与foodpanda结合后,市场上立刻少掉一个竞争业者,未来外送平台业者间或许将更容易采取一致性的行为(例如联合订价或不竞争协议等)。
从过去公平会禁止结合之四例并购案来看,公平会将着重审查此面向,避免因市场竞争事业家数减少,而使勾结更易稳固。
四、并购行为对市场有正面效益?
依据公平交易法第13条规定,结合准驳标准为「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然而,从前述分析可知,此合并案对整体市场而言应是弊大于利,甚至会造成利害关系人之权益受损。
Uber Eats与foodpanda结合案之审查,公平会将依循其既订之「对于结合申报案件之处理原则」作为审查之参据。除非Uber Eats与foodpanda能提出可合理避免因独占或垄断致生之不利益之方法,否则公平会亦无法给予附加条件或负担之准许结合决定。针对此结合案,「整体经济利益」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孰轻孰重,以及是否民众期待,相信公平会会做出合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