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用地弊案 上下交相賊

台南光电疑涉弊案,在台南市前经发局长陈凯凌涉贪年余后,日昨检方以证人传唤市长黄伟哲,案情是否升高?众所瞩目。

光电用地变更,依现行区域计划非都市土地变更机制,按其面积规模分三种审议方式:

一、面积二公顷以下,在原使用分区下,由地方政府审查同意变更使用地别。简便快速,向为业者偏好,但区域计划施行半世纪以来,同一业者采「化整为零」圈地,在同一区域以每案低于二公顷申请用地变更,如「狗皮膏药」多案近邻而不毗连,唯独光电而已。

二、面积二公顷以上影响原使用分区画定目的,中央将三十公顷以下委由地方政府组成专责审议小组(俗称区委会)审议是否许可开发。虽有外聘专家会同审查,但地方首长也能有效掌控,因需变更使用分区,审议费时,除非区位具有重大诱因,否则远不如前者受到业者青睐。

三、面积三十公顷以上,由内政部区域计划委员会审议,外力难以介入,业者能避就避。

上述原则虽通案适用,关键在于是否落实审查,取决地方首长态度。经济部能源署订定兴办事业计划审查作业要点,要求应就事业计划之可行性、必要性(或总量管制)、土地区位或面积规模等予以审查,往往流于形式。此外,认定光电属于公用事业,位于山坡地范围内,免受山坡地开发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十公顷限制,也有争议。

至于农委会(农业部前身)一○九年七月修正农业主管机关同意农业用地变更使用审查作业要点规定,面积未达二公顷,不同意变更使用。虽然是亡羊补牢,但大患已成,且兴建光电设施二公顷以上持续与农渔争地。此外,也有变更用地后,不进行后续开发,圈地待价而沽。

光电是蔡政府重要施政,中央大开绿灯,地方政府逢迎上意,业者投其所好,上下交相贼,今日乱象,刚好而已!